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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2004年全省“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意见
来源:指导小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04-06-29 (阅读次数:

各市总工会、文明办、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联:
     为进一步促使我省“创争”活动的更好开展,切实提高我省职工队伍素质,现根据全总等九部门《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2004年全省“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意见:

     一、工作目标

     在去年“创争”活动试点工作基础上,今年的“创争”活动要以规模企业为重点,进一步扩大试点面,加速培育学习型组织典型,稳步推进,在全省1500家企业、组织开展创建学习组织活动(各市、产业分配数见附一)。

     二、推进措施

    (一)营造氛围、普及知识。运用各种形式和手段,再宣传、再动员、再造势,大力普及和推广学习型组织的知识和理念。各地要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创争”活动的意义,使全社会关心、参与“创争”活动;要培养一支创建学习型组织的骨干和积级分子队伍,指导不同组织开展“创争”活动。今年我们将编辑“创争”活动普及读物,举办创建学习型组织骨干培训班。
    (二)加强调研、培育典型。各地要积极调查研究不同类型、不同层次的学习型组织创建工作,做好分类指导工作。要花务气培育有说服力,有前瞻性,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各类典型,认真总结、宣传、推广,用典型打开工作局面。今年将在各地认真开展评优创先的基础上,选树省级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班组、知识型职工标兵。
    (三)搭建平台、提高素质。“创争”活动要以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为目标。各地要各级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比武、发明创造等活动,鼓励广大职工积极参加,学以致用,在实践中不断增强学习能力、创新能力、竞争能力、创业能力;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参加“百万职工双证制”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素质;要引领职工努力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树立终身学习理念,做到精一门,会二门,学三门。各级各类职工学校都要为职工的素质提高提供服务。省总工会今年将继续推出十项技术比武和职工技术创新成果推广活动,为职工成才搭建平台。
    (四)政策保障、依法维护。各在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职工教育条例》,督促企业按规定提取职工工资总额1.5%以上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将70%以上经费使用情况纳入厂条公开和集体合同内容,维护职工学习权利,为职工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提供平等机会和保障措施。

     三、基本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地要把“创争”活动作为推动职工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作为实施浙江人才强省战略的重要内容,作为维护好职工学习权、发展权的一件大事,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省里成立了由省总工会、省文明办、省经贸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联九家单位领导组成的浙江省“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以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和作用,形成科学动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注重整体谋划。各地开展“创争”活动要按照全国和省里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目标。要拓宽工作思路,创新活动载体,始终把调支和发挥职工群众参与活动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充分发挥他们的聪明才智、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作为活动的出发点和归属点。创建的重点应放在建设学习型班组上,努力为职工学习构筑平台,创造优良的成才环境。
    (三)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工会、文明办、经贸委、教育局、科技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联都要重视“创争”活动,共同推进活动的开展。要把“创争”活动作为精神文明建设新途径、新载体,融入文明行业、文明单位创建活动中;要把“创争”活动与我省实施人才强省战略结合起来,作为提高职工素质的重要举措,切实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要把“创争”活动与开展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结合起来,努力从制度上保障职工的学习权利,协助和督促行政制定奖学、促学措施,完善职工教育培训的制度和设施;要加强“创争”活动的全过程指导,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总结来自职工群众的生动创造、有说服力、有导向性的各类典型加大宣传力度。

     四、评比与表彰

    ( 一 ) 表彰对象与名额分配。2004 年 12 月,浙江省“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将评选表彰省级“创建 ”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 10 家、班组20 个、知识型职工标兵 10 名。本次评选不作具体名额分配,根据评选要求,各市在开展本地区、本系统评选活动的基础上,由领导小组推荐先进候选单位 1 家、班组 2 个、个人 1 名;省各产业推荐先进候选单位或个人 1 个,班组 1 个。
    ( 二 ) 评选条件
    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羊位条件
    1 、在全体职工中普及终身教育的理念,团队学习、全员学习、全程学习形成一定的制度和氛围,高中 ( 中专、技校 ) 以上学历占职工总数的 70%以上,需要持证上岗的职业 ( 工种 ),员工持证率达70%以上;
    2 、企业有“创争”活动和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的长远规划、近期目标和实施办法,有相适应的组织保证体系,企业按规定提取15% 以上职工教育经费,并将 70% 以上经费用于一线职工,其使用情况纳入厂务公开和集体合同内容,充分尊重职工的学习权利和需求,能公平地为职工提供学习机会;
    3 、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形成了学习共享与互动的学习氛围,领导成为学习的带头人,组织内形成了终身学习和学以致用的激励机制 ;
    4 、组织内各种学习型团队 ( 班组 ) 普遍建立,并取得一定实效 ;
    5 、组织内有形或无形的教育资源得到充分利用 ;
    6 、职工队伍的综合素质得到整体提高,职工思想道德素质、文明程度、科学文化素质和技术技能水平得到同步提高 ;
    7 、引导和帮助职工积极转化学习成果,不断创新学习的内容和方式方法,组织具有可持续发展的旺盛生命力 ;
    8 、学习成为组织内的一种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大多数职工的一种自觉行为。
    创建学习型纽织先进班组条件
    1 、班组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有一定的学习制度和学习环境;
    2、班组成员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和岗位适应能力;
    3 、班组开展读书活动并取得明显成果 ;
    4 、班组大部分成员掌握或正在学习计算机应用、外语基础知识和法律基础知识 ;
    5 、班组在完善职工知识结构、创新学习方法、激发职工潜力和鼓励职工学以致用等方面有一定的成绩 。
   知识型职工标兵条件
   1 、拥护党的基本路线,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 、确立终身学习理念,有完善的个人学习计划,结合工作实践
学习,以学习促进工作;
   3 、较强的学习能力,在团队学习中发挥突出作用,学习事迹突出,成效显著 ;
   4 、较强的创新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
   (1) 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创造发明,达到或超过省内先进水平。
   (2) 在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要成果,有独创性见解,在省级或以上专业性刊物上发表有重要价值的论文并获奖,在省级或以上出版部门出版有价值的专著或译著。
   (3) 在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成果中,有创造性的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有重大技术改进或合理化建议,经试验研究和实际应用,使单位的生产或工作取得较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 有效地管理企业,使生产经营活动取得较大经济效益,并创立了一套科学的管理办法 , 有重要推广价值。
   (6) 总结出本职、本行业系统性的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并做出较大贡献的。
评选知识型职工标兵以企业一线、普通职工为主。
   ( 三 ) 材料和时间要求
   申报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的材料,要对照条件,如实反映该单位在组织、环境、机制、理念、趋势、基础等建设学习型组织方面的进展和成效,书面材料字数不少于4000字。
   申报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班组的材料,要对照条件,全面反映。材料要有创建过程、有实际效果、有事例、有数据。不少于3000 字。
   申报知识型职工标兵的材料,需将学习成才者的事迹写成3000字的详细材料。同时应有其主要成果的鉴定及评审材料。独立或与他人完成的学术专著或作品,要有三份作品影印件封面 。产生重要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并作出突出贡献的,要将相关部门认定的证明材料和效益估算值同时上报 。
   请于10月29日前将上述申报材料一式二十份,“创争”活动先进单位、班组和知识型职工标兵申报表 ( 见附二 ) 一式二十份,一并报送省“创争”活动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 省总工会宣教部 )。
   ( 四 ) 表彰与奖励
   2004 年 12 月,省“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将在杭举行表彰会,对被评为浙江省“创争”活动先进单位、班组的,授予奖牌;对被评为 知识型职工标兵的,授予荣誉证书和奖金。并将获奖单位 ( 班组 ) 、个人列为明年评选表彰的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标兵的候选单位和个人 ( 获得全国荣誉的将被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和奖章 ),同时,在各省级新闻媒体中进行广泛宣传。
   ( 五 ) 评审机构
   成立“浙江省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班组、知识型职工标兵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省“创争”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及有关专家组成,下设办公室 ( 与“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 。评审委员会创建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班组和知识型职工标兵的评审认定工作;办公室负责申报单位和个人的资格审查、组织实施、联络协调等日常工作。


   附一:各市、产业“创争”活动数额分配表
     附二:“创争”活动先进单位、班组、知识型职工标兵申报表


     二00四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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