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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首要职能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11 (阅读次数:
   促进就业是政府的首要职能
    ——一位分管就业的副市长谈地方政府如何贯彻就业促进法
    
    “就业为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第一权利,是民生之本、致富之源、和谐之基。”日前,就为就业促进法草案提建议的问题,四川遂宁市主管就业的常务副市长侯晓春接受记者采访时毫不迟疑地说,促进就业理当成为政府的首要职能,作为人民政府应肩负起实现充分就业和控制失业率的第一责任。
    侯晓春说:“该法将就业政策和措施上升到法律的高度,实际上对各级政府提出了更高的目标要求,也使我们这些具体分管就业的地方政府领导深感责任重大。”
    说到就业工作的艰巨性,侯晓春以他所在地区为例,介绍说:遂宁地处四川欠发达地区,人多岗位少,每年新增城镇劳动力约5.1万人,而每年提供的岗位只有2.8万个,加之全市近100万农村富余劳动力要寻求就业出路,遂宁与全国其它许多地方一样,就业形势相当严峻。
    他认为,在有了指导就业的法律法规后,政府应在以下五个方面充分发挥好促进就业的主导作用:
    一要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这是坚持科学发展的本质要求,也是解决就业问题的根本出路。具体应在推动当地企业改革改制、改善城市环境、加大招商引资以及发展第三产业过程中,务必把下岗职工的转岗就业和劳动者的促进就业放在首位,切实与本地经济发展协同起来安排,以实现区域性就业形势的稳定。
    二要努力创造平等就业机会。这是构建和谐城市的核心内容,也是统筹就业的基本要求。为此,一方面要为农村富余劳动力提供公平的就业机会,另一方面要对就业弱势群体加大援助力度,包括全心全意地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政府可通过积极购买公益性岗位,来安排就业困难者,如在城市升级管理中开发和购买所设立的保序、保安、保洁、保绿等公共岗位,尽可能多地解决贫困家庭的生存和发展问题。
    三要创造良好就业环境。政府要将加大财政投入作为一项硬指标和硬措施,实施税收扶持政策,营造促进就业的信贷环境,把个人信用、社区信用与劳动密集型企业信用建设与银行小额贷款、财政、劳动、工会监管相结合,形成共同促进就业的倍增效应。
    四要提供有效就业服务。按照“专业化、制度化、社会化”的方针,加快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开发培育就业项目链条。重点要解决好就业服务项目与市场如何对接的问题,努力克服和解决“有人无事干,有事无人干”的结构性就业矛盾。除直接提供基本就业服务外,政府的主要精力还应用在培育促进就业的“中间组织”上,像专业化的人力公司、培训机构、代理机构等。在就业机制建设上,政府要多做设立规则、出资收购就业岗位和引导市场方向的工作。
    五要统筹就业协作。由于地区之间经济差异较大,各地政府要想实现充分就业和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就非常需要促进区域间的经济合作,并在加强合作的基础上对劳动者建立起“培训———就业(输出)———维权”三位一体的良性运行机制。
    【建议】
    为强化地方政府促进就业的责任,侯晓春提出了五项建议。
    ●建议将第一章第二条“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的目标”,修改为“国家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首要位置,……逐步实现社会就业比较充分和控制失业率在可承受的目标”;
    ●建议将第二章第十九条“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修改为“逐步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的制度,不断提高劳务转移的就业质量,促进和引导农村劳动者有序转移就业”;
    ●建议将第二章第十八条“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修改为“对自主创业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吸纳劳动者达到一定规模的给予小额信贷扶持”;
    ●建议将第五章第四十五条“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规范发展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修改为“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依法设立就业服务机构和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规范发展各类就业服务机构,逐步完善覆盖城乡多种形式的就业服务体系”;
    ●建议在第一章第二十条后增加一个自然段,即“国家支持劳务输出地发展劳务产业经济,鼓励劳务输入地有偿使用劳动力资源,逐步完善劳务输出地与输入地间培训———就业———维权机制”。
(Y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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