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跳槽”引发培训恐慌 日前,记者在福州市人事局主办的大中专毕业生招聘会上看到,福州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招聘外贸业务员、跟单员等,打出了“以上招聘人员谢绝应届毕业生”,众多应届毕业生前去应聘,但纷纷遭拒。 这家公司招聘要求的岗位都很普通,应届毕业生经过上岗培训完全可以胜任。该公司的招聘主管介绍说,他们之所以出此下策,主要是受到员工“跳槽”伤害的结果。为企业发展的需要,公司每年都会举办相应的培训,所有费用均由公司出。但每次培训后,就会迎来员工“跳槽”的频繁期,其中应届毕业生的“跳槽”比例更高。 记者采访发现,许多企业对员工培训和继续教育都非常重视。据劳动部门介绍,在福建,至少有八成以上的企业表示或多或少都会安排员工参加培训进修,甚至有针对性地对一部分员工进行较高层次的培训。但国企和非公企业经营者的心态却完全不一,国企根本不担心员工“跳槽”问题,但许多非公企业却不得不面对这一尴尬:员工职业技能进一步提升后就“跳槽”,企业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到头来却是一场空。培训后绩效考核应跟上 在沿海城市,员工跳槽就像家常便饭一样。劳动部门有关专家称,非公企业中有80%以上的员工跳过槽,能从年初到年底一直待在一个企业的员工平均还不到60%;连续待上2年的员工还不到40%,而能连续待上3年的就更少了,可能20%都不到。 不培训,人员素质跟不上,企业发展受到影响;培训后,一些员工又不安心本职工作,弄不好,甚至跳槽到竞争对手的公司。福州一家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经理告诉记者,经过培训,一些员工能力得到提升,为企业创造的价值比以往有了成倍甚至数倍的增长。而有的企业却没有意识到这些,仍以从前的价值观来衡量这些员工,绩效考核没跟上,薪资待遇与绩效考核没有挂钩,那么员工跳槽也就不可避免了。 【建议】 福建梅生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陈贵生认为:“员工培训是企业的一项长期投资,只要是精明的业主都会注重员工的职业培训,就业促进法草案中提到企业建立职工培训制度,但过于简单。因为对员工进行培训,处在发展中的企业都能做到。在员工培训上,还应当站在企业主的立场上,制定一些可操作性更强的规定,保证员工和企业都乐于培训。” 草案第四十一条要求,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培训制度,有计划地对职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只是一个笼统的要求,其实应该针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区别对待,比如国有企业与非公企业在这方面就存在明显的差别。针对非公企业,应当把合同管理纳入培训管理。这样不仅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也保护了员工的合法权利。一旦出现纠纷,企业和员工都能够通过法律把自己的损失降到最低。 福建东南汽车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朱建忠认为:“培训是双方面的,除了企业要投入资金外,员工还要投入时间和精力。因此,职业培训应与职业升迁相挂钩,建立一套完整的培训制度,帮助员工规划自己在企业的发展,让员工看到自己在公司的前途。教育经费提取与企业效益挂钩朱建忠告诉记者,企业每年都有相应的职业培训,并且在每年的开支计划当中都有详细的要求,但具体的开支视企业的效益状况而定。 福州海王福药制药有限公司行政总监朱善建告诉记者,海王是一家改制企业,改制前虽然性质是国企,但工资都发不出来。虽然有职业培训制度,但也只是空谈,企业根本就抽不出这笔经费。企业改制后,这几年走上了发展的轨道,在员工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上也投入了大量经费。除正常的培训外,还鼓励职工自学成才,去年公司投入20万元,选拔5位员工攻读研究生。 【建议】 朱善建认为,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应当与企业的效益相挂钩。草案第四十一条要求,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职工教育培训。其提法笼统,建议增加相应的条款进行说明。对于教育经费提取比例也应当有个详细的说明。 (Y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