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争专区全国创争在行动地方创争活动创争活动在基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研究与探索农民工亲稳舆论职工福利创新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农民工>理论探讨>文章内容
话说新农村:“村官”莫当“山杠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话说新农村:“村官”莫当“山杠爷”


责任编辑:张页维  ︱ 来源:《人民日报》 ︱ 发布日期:2006-7-24
    前几年,电影《被告山杠爷》曾轰动一时。影片描写的是“村官”山杠爷,由于对法律知识似懂非懂,凭着自己的“无法有为,照样干事”的满腔热忱,用所谓“家规”、“村规”来处理村务,判断民事纠纷,结果好心办成违法事,山杠爷做梦也没有想到自己成了被告。 
    事实上,山杠爷的故事还在现实生活中上演着。有些“村官”,虽然有很强的组织能力和开拓精神,但在处理村务和民事纠纷中,不顾群众意愿,损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行为时常出现。有些“村官”,村务搞“家长制”,议事搞“一言堂”,容不得半点不同意见,没有民主法制意识,群众意见很大。这些与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不仅影响干群关系,也影响农村社会的稳定。  
    毋庸置疑,身处第一线的广大“村官”大多有带领农民群众脱贫致富的良好愿望和本事,并为改变农村的落后面貌做出了积极贡献。但在实际工作中,人们不难发现,有些“村官”好心办错事、办坏事、办违法的事,而且常常“吃力不讨好”。究其原因,是政策法规知识欠缺,民主法制意识淡薄。  
    目前,新农村建设的火热实践正在各地展开。可以说,建设新农村能否取得实效,关键是看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政策、措施能否落到实处。这里除了政治作保证、经济作后盾外,还必须用法治来保障。眼下,我们正致力于建设法治社会,如果占总人口70%的农民缺乏法制意识,那么,何谈建设法治社会?而要想让农民知法、守法,把依法治国方略在农村得到有效落实,农村基层干部作为农民群众的“领头雁”则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当好“村官”先学法,只有懂法、知法、守法、依法办事,才能明辨是非,才能减少工作失误。这样,我们的“村官”也才能好心得好报,本事得展现,“山杠爷”的出现也才能够避免。

上一篇:新农村建设“五难”亟待破解   下一篇:新农村建设要做好土地规划
[收藏] [推荐] [评论(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亲稳舆论 |国家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