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次新农村建设研讨会上,听到这样一件事,大意是:某村决定修一条路以改善村里的基础设施,号召村民集一部分资,献一部分工。没想到这一举措却得到了村民的反对。村干部们很是不理解,为什么办好事村民不拥护。后来经过深入走访得知,不是村民反对修路,也不是不愿出资出力,而是觉得在涉及村民利益的问题上村干部应该先与村民商量而不是代替村民作主。这表明农民的民主意识正在觉醒。由此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就是:在新农村建设日新月异的新形势下,应该把管理民主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即使是办好事也要与群众商量。 管理民主是中央确定的新农村建设“20字”方针的重要方面,它不仅是一项要求,而且有很多具体实在的内容。1998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从法律上确定了广大农民对村务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但在许多农村,由于各种原因,对村民的民主权利,除了政治上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外,其他方面并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和体现,这样的状况显然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新要求。 村务管理,涉及千家万户,什么事代表了农民的利益,什么事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农民最清楚、最敏感,也最有发言权。在农村,尽管村干部的工作目的和村民的奋斗目标本质上是一致的,但由于看问题的角度不同,产生矛盾是很正常的,这就需要广泛征求农民的意见,充分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不仅要在思想上要有这样的意识,更要在工作上有必要的程序。“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就是保证村民行使权利的重要载体,如果以为办好事就可以不和村民商量那就很容易把简单的问题复杂化。 管理民主就是尊重农民的权利,尊重农民的权利就是尊重农民的利益。缺乏民意基础,不仅很难开展工作,而且常常会好心办坏事,甚至做出愚蠢的事情来,比如,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事实上,只有尊重农民的民主权利,正确的决策才会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当一项决策真正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体现民声,代表了广大群众利益的时候,它必然会得到群众的拥护,也必然会使干部的工作好做,干群关系融洽,进而更好地推动和促进我们的新农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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