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争专区全国创争在行动地方创争活动创争活动在基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研究与探索农民工亲稳舆论职工福利创新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农民工>理论探讨>文章内容
加快农合组织发展 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加快农合组织发展 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


责任编辑:康永兴  ︱ 来源:《领导决策信息》 ︱ 发布日期:2006-11-23
    把农民组织起来闯市场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首要任务是发展生产,发展生产离不开建设现代农业。而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是要素技入的集约化、资源配置的市场化、生产手段的科技化、产业经营的一体化。这对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提出了迫切要求。然而,目前我国农村经济基本上处于自发、无序、盲目的状态,离现代农业的要求相距甚远。因此,“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不仅是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而且是培养新型农民、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径。
    据农业部门统计,目前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总数已突破15万个,共有成员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但多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尚处于起步阶段,专业化程度低,管理较为松散,地区发展也极不平衡。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存在两个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登记难,目前没有一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二是没有明确的优惠扶持政策。这迫切需要加快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进程,需要各部门和社会力量大力支持。
    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多项政策优惠
    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施行后,我国10多万农民专业合作社有了明确的市场主体地位,并将获得一系列政策扶持和税收优惠。这是1949年后,我国首部专门规范和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也是1978年推行家庭承包经营后,首次以立法推进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
    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调整的主体,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以农村家庭承包经济为基础的,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解决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的分散经营和大市场对接的问题,自愿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民主管理。该法明确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确立它的市场主体地位。
    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行为进行适当的规范。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这些组织的内部运行机制很不健全,这样不利于对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该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组织机构、财务管理、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了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该法设专章(第七章)做了规定,包括涉农的建设项目的安排问题,还有财政、金融的支持和税收优惠。其中规定“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可以委托和安排有条件的有关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还规定中央和地方财政应当分别安排资金,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服务。而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其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此外,合作社还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
    但农村经济专家指出,由于该法未能涵盖我国现存数十万农村社区合作经济组织,也没有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融资的制度安排,该法对提高我国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对推进九亿农民的经济互助与合作、增加农民收入意义有限。
    具体实施还需配套法规和办法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涉及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较强,牵涉面较广,因此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坚持科学谋划、稳步推进。在实践中,应注意若干问题:要毫不动摇地坚持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阶段和市场发育水平,搞强迫命令,搞形式主义;要坚持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群众自愿、形式多样、自主经营、利益共享和风险共担等原则;要尊重农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和首创精神,探索符合各地实际、具有自身特色的发展形式。目前,全国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正与有关部门配合,抓紧制定相关配套办法,并争取在法律实施之前就能够制定出来,和法律一起实施。

上一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信息化   下一篇:扶助贫困教师——正视现实后的开放
[收藏] [推荐] [评论(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亲稳舆论 |国家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