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革被喻为中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之后的第三次农村革命,保护了农民的利益,重新调整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给农业、农村和农民带来了新的希望和生机,随着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化,在旧的税费体制下形成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主要表现在: 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难度加大。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资金筹集途径发生了变化,公益事业建设资金更加短缺,“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不但难以满足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一旦多数村民不愿意出钱出力就无法开展公益事业建设,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缺乏保障力度。 农村义务教育资金投入难以满足。主要是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难以满足实际需要。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这些收费和集资,用转移支付资金给予补助,而税改前地方实际收取的教育集资和收费有很大一部分没有列入补助范畴,形成较大缺口。按税改有关政策规定,今后乡村两级办学和危房改造所需资金将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但各级财政能够保证教师工资的及时足额发放已非易事,要拿出更多资金投入义务教育难度较大。 村级债务化解困难重重。税费改期后,村级可用财力维持低水平运转已很困难,债务化解更是困难重重,个别地方因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与村干部矛盾加剧,引发了一些社会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因此,化解村组债务十分必要,而且是农村工作的一大难题,贫困地区更是难上加难。 乡村组织运转困难。农村税费改革前,乡村两级政权组织运转资金主要靠“三提五统”和一些收费来维持,农村税费改革后,取消了乡统筹、教育集资和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改革了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使乡村可用财力形成一定缺口,由于县(区)财力紧张,转移支付资金有一部分没有足额兑付到基层,造成乡村两级正常运转经费得不到保障,致使乡村组织运转困难。 解决农村贫困地区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的对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首先,要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更多地转向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上。目前财政支农资金的渠道很多,多用于直接农业生产的支持。国家应将各种支农资金加以整合,并将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由过去用于农业生产转向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如增加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公共医疗卫生设施和队伍的建设,农村贫困群体的社会救助,农村供电和道路的维护等方面的投入,真正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不断优化,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落后的面貌。 其次,要转变职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提高效率,从根本上堵住农民负担反弹的口子。积极开展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投入办学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在当前县、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尤为迫切和重要,可以按照各级财政的财力状况,决定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分摊基础教育经费的比例,比如,按“三、三、二、二”比例分担,即中央供应30%,省供应30%,地市供应20%,县供应20%,确保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经费供应。 没有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农民减负就难以完全实现。农村税费改革以来,一些深层次原因还没有根除,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弊端依然存在。必须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作为农村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农村税费改革必然要求以公共财政理论作指导。税费改革、农民减负与县乡财政状况紧密相连,没有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农民减负就难以完全实现,税费改革就缺乏推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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