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争专区全国创争在行动地方创争活动创争活动在基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研究与探索农民工亲稳舆论职工福利创新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 > 组织机构 > 创争文件 > 文章内容
最高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直接申请司法确认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8-10 (阅读次数:
     最高人民法院在日前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依据《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以直接申请司法确认。

    《意见》指出,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发布会上,最高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针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确认程序符合立法精神,在操作中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同时,在确认程序中还会有相应的协议审理程序,当事人双方要签署相应的承诺书,从而保证当事人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人民法院从多方面保证了确认程序的正当使用。

    “《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既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最高院曾经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提出的确认程序的完善。”最高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司法确认程序解决了非诉讼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问题,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等显著优势。其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劳动者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

(责任编辑  创争网 桑葚)

 


上一篇:吉林制定出台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约谈制度   下一篇:全国总工会就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中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工作发出通知
[收藏] [推荐] [评论(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创建(02-12)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全国“创建(05-03)
·2006年度全国先进个人名单(02-24)
·全国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评(02-24)
·2006年度全国先进班组名单(02-24)
·关于印发《全国学习型组织、知(02-24)
·学习型标兵班组、知识型职工标(02-24)
·关于印发《全国“创建学习型组(03-08)
·2007年全国创争活动工作要点(02-24)
·2006年度全国知识型职工优秀个(02-24)
·关于进一步做好评选表彰全国道(04-01)
·通知总工发[2007]17号(02-24)
相关文章
·南岸供电局结合技能练兵推行书(07-28)
·青海省政协传达学习省委十一届(07-21)
·兴安盟突泉县“三学”联动深入(07-20)
·迭部阿夏乡认真组织学习《甘南(07-19)
·清浦区农机局组织学习国务院文(07-16)
·清浦区农机局组织学习国务院文(07-15)
·内蒙古电力公司党委:以“四强(07-14)
·岳西全面推进公开承诺 激发创(07-13)
·总政通知要求认真学习西部大开(07-12)
·宁夏国资委认真贯彻落实”三重(07-08)
·中国保监会学习传达中央纪委监(07-07)
·机关党委召开退休党支部创先争(07-06)
相关推荐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亲稳舆论 |国家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