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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早报:国家不应放任“零工资用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30 (阅读次数:
  一份关于“2006大学生就业力调查”的报告显示,目前“零工资就业”的人已占被调查者的0.8%左右。有专家认为,既然这种社会现象能够产生,就有其出现的原因和必然性。因此,不应盲目遏制。

  笔者不同意上述观点,认为“零工资用工”涉嫌违法,国家不应采取放任态度。

  大学生“零工资就业”意味着用人单位的“零工资用工”,这是问题的两个方面。对于大学生来说,“零工资就业”表面上是“主动”的和“自愿”的,其实是“被迫”的放弃,尽管这种“被迫”并非直接来自用人单位,但最终却是用人单位受益,大学生受损,这在法律上违背法律的公平原则。而对于一些用人单位来讲,尽管“零工资用工”不一定是明确追求的,但也多采取乐观其成的态度,毕竟不会给单位带来任何损失。

  从现行《劳动法》规定来看,即使在试用期双方也应该签订合同,支付报酬,且报酬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也就是说,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向劳动者支付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都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零工资用工”显然是违法的。同时,“零工资就业”也涉嫌不正当竞争。

  客观地讲,“零工资就业”和“零工资用工”都是对人才市场和劳动用工市场秩序的破坏,不仅加重劳资双方的不平等地位,助长恶性竞争,而且容易出现就业陷阱,如果国家放任这种就业和用工形式的话,不排除一些单位会逃避法定义务,最终给社会治安埋下隐患。(山东政法学院李克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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