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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毕业生创业贷款利率可适当下浮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9-21 (阅读次数:

  福建省出台政策支持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将享受信贷、社保、税费等优惠鼓励政策,并可根据社会需求调整学制,享受技能指导。这是记者昨日从《福建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任务分解方案》获悉的。

信贷有支持

  《方案》指出,金融机构要加大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贷款支持力度,对于能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优质客户担保的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贷款,可由高校毕业生为借款主体,担保方可以其家庭或直系亲属家庭成员的稳定收入或有效资产提供相应的联合担保。对于资信良好、还款有保障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通过简化贷款手续,合理确定授信贷款额度,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对创业贷款给予一定的优惠利率扶持,视贷款风险度不同,在法定贷款利率基础上可适当下浮或少上浮。各级政府要在就业经费预算中安排一定的经费扶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有条件的地区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制订具体措施,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社保有保障

  《方案》指出,从事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在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设立的个人缴费窗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对于高校毕业生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参加工作,户口在学校的应迁回家庭所在地,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当地民政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纳入城乡低保。

  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其保管人事档案(包括代办社保、职称、档案工资等有关手续)2年。创办企业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可在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网站免费查询劳动力供求信息,免费发布招聘广告等;参加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举办的人才集市或人才、劳务交流活动给予适当减免收费。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免费为创办企业的毕业生,优惠为创办企业的员工提供一次培训、测评服务。

收费有减免

  《方案》指出,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国家规定不能减免的行业除外),当年安置待业人员(含已办理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下同)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所得税3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2年。凡高校毕业生(毕业后2年内)申请从事个体经营或申办私营企业的,可通过各级工商部门注册大厅“绿色通道”优先登记注册。其经营范围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行业和商品外,一律放开核准经营。

学制可调整

  《方案》指出,积极引导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可根据社会需要允许学生调整专业,并适当延长学习期限,可采取毕业后到职业技术学院、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参加3个月到6个月的职业技能培训,并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办法,培训费和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技能有指导

  《方案》指出,要做好人才储备工作,为待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必要的生活帮助,扩大择业空间,缓解就业压力。积极推行技术性工种职业准入制度。开展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帮助学生取得“双证”,增强就业竞争力。对就业困难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劳动保障、人事和教育部门共同实施“高职(大专)毕业生职业技能资格培训工程”,对需要培训的应届高职(大专)毕业生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费由学校承担,职业技能鉴定费适当减免。待就业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由生源所在地或学校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保管,两年内免收档案保管费。

  对毕业半年以上经推荐未能就业又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市、区)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对其开展一次以上职业指导,有条件的地方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活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记者李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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