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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职工在参与中改善民生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王娇萍 发布时间:2007-12-11 (阅读次数:

    无论企业大小,也无论什么性质的企业,都必须依法建立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这是日前刚刚审议通过的《湖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和《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中明确规定的。截至目前,像这样有关企业民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全国已有19个。

    民主管理立法步伐加快,只是近年来企事业民主管理工作不断推进的一个缩影。在各级工会的积极探索和努力实践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得到长足发展,覆盖面不断扩大,职权内容更加丰富,并日渐步入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从而为畅通职工诉求渠道、搭建参与管理平台、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夯实了基础。

    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不断凸显

    国企改制由于直接涉及职工利益,往往容易引发矛盾。但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802家国企改制全部平稳过渡,其秘诀就是以“四不改”强化职代会职权,切实维护职工权益。即企业改制方案没有经过职代会讨论的不改,多数职工不同意的不改,职工不能妥善安置的不改,职工合理要求不能得到落实的不改。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企业发展迫切需要调动职工这一企业最重要的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以畅通渠道集中智慧,改善企业经营管理。于是,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在这方面的积极作用由此进一步凸显。

    其实,企业民主管理在我国渊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党在根据地工厂中推行的“三人团”(即厂长、党代表、工会代表)和工人大会制度;建国后国家相继出台了有关政策法规,又建立健全了职代会制度;改革开放以来,职代会制度经过恢复、发展、提高,在企事业单位中广泛推行。

    但是,职代会制度毕竟脱胎于计划经济条件下,面对市场化的改革,在发展中难免出现一些问题,如部分改制企业职代会有弱化现象,大量非公有制企业建立职代会制度法律依据不足,推行难度较大,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行法人治理结构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职工持股会、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新的职工民主参与形式、制度相继出现,也使企业民主管理制度面临着形式、内容和理论上的挑战,等等。

    如何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深化企业改革中进行职代会制度创新,不断发展民主管理,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国特色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框架?

    各级工会因地制宜、积极探索,一方面在不同所有制企业推行职代会制度,一方面不断丰富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的内容,加快相应的制度建设。特别是随着国家和地方关于企事业民主管理立法的推进,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各类企事业都必须依法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明确了职代会职权、执法主体和法律责任等,有效扩大了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的覆盖面。统计显示,截至今年9月底,全国已建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建立职代会制度的达到108.6万个,其中企业85.7万个。

   “职代会职权内容可以根据不同企业的特点有所不同,但都应坚持企业的重要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已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经营班子成员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这是今年7月22日国资委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强调的。

    据了解,该《意见》遵循了1986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主要精神和原则,但在适用范围、职工代表、职代会职权等方面都有新的发展和完善。

    “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推进企事业民主管理必须在坚持中发展,在发展中创新。”全总民主管理部负责人介绍,目前企事业民主管理框架初步形成,但要进一步推进其制度化、规范化,必须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

    比如,对国有企业的经验要既借鉴又不照搬,积极进行制度创新,从而使职代会制度更好地与市场经济体制相衔接、相适应,尤其应推动民主管理渗透、融入到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之中,使之成为企业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而在工作目标上,对不同企业也应有不同的要求。对基础较好的单位,如国有、集体企业及其控股公司,要促其形成和完善良好的运行机制,并注重工作创新;对改制企业,要求其坚持职代会制度,理顺和处理好职代会与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关系;对非公有制企业,则力求其建立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搭建必要的工作平台,逐步规范完善。

    在致力于框架搭建的同时,各级工会还在促进企事业民主管理落实职权、发挥作用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

    山东省工会从2003年起广泛开展“职代会星级创建活动”,通过制定考核标准、建立保证体系、突出重点分类推进、严格评选考核等一系列措施,有效推进了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规范化、制度化、网络化,提高职代会建制率。

    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等许多基层工会还努力推行民主评议职工代表制、职工代表信息反馈制、职代会预告预审制、职代会票决制、职代会质量评估制度;针对数量多、分布散、规模小、职工流动性大的非公有制企业大力推行区域(行业)职代会制度;以及注意厂务公开、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等各项民主管理制度的协调运作、互相促进等,都有力地推动了职代会制度的创新和完善。

    将发展民主与改善民生相结合

    95%的被调查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其中最高的增长89%;企业全部职工工资得到增长的占66%,90%以上职工工资得到增长的占25%,两者相加达到91%———这组令人兴奋的数据来自江苏省今年对万家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实效情况的调研。

    “这一结果主要得益于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的平台,让职工参与了分配。”有关人士认为,职工群众关心民主参与问题,更多地关心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多大程度上得到维护。因此,要提升企事业民主管理的实效性,关键是要以职工关心的问题为切入点,将发展民主与改善民生相结合。

    事实上,党的十七大报告就明确指出,“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推进厂务公开,支持职工参与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党的十七大为推进企业民主管理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和政策依据,指明了方向,但企事业民主管理工作特别是职代会建设的一些具体问题,是不可能有现成答案的,需要在实践中探索。”

    全总民主管理部负责人表示,推进企事业民主管理主要是在职代会和厂务公开上着力,要通过厂务公开推进职代会制度建设,又要以职代会制度的完善来深化厂务公开。至于职代会制度建设,在继续坚持因企制宜、分类指导、提高建制率的同时,关键要抓住《劳动合同法》实施的契机,在两点上着力,即坚持企业规章制度必须经职代会讨论、集体合同草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使行使民主权利与维护职工切身利益结合得更紧密。

    据了解,全总对2008年企事业民主管理工作的要求已基本明确,除了提出要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推动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和企业集团职代会制度建设,最大限度地提高职代会制度的建制率和覆盖率,还强调要加强企事业民主管理基础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积极推动《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的制定,以实现企事业民主管理法律保障基本到位。

    方向已明,使命在肩。党的十七大“扩大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理念,已为企事业民主管理工作注入无穷动力,而即将召开的全总十四届执委会又将进一步明确目标,企事业民主管理必将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新的格局!

(S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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