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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和谐企业应先建社会化维权平台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范国军 发布时间:2007-07-02 (阅读次数:

  目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不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还不健全,劳动力供大于求的矛盾突出并将长期存在,这些矛盾和问题如不及时解决,势必影响职工积极性、创造性,影响社会的和谐。因此,我们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就需要建立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司法机关和工会等群团部门联动的维权机制,发挥各个部门的积极作用,构建社会化的维权平台,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

  1.构筑各个有关部门联动维权的平台。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必须整合社会力量,健全和完善社会化的协调联动机制。法院、劳动、司法、安监等部门要同工会建立信息沟通平台,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劳动就业、劳动合同、社会保障、工资报酬、安全卫生、福利保险等问题进行信息交流,对容易引起群体性的事件的劳动关系矛盾进行预警预报,并采取联合维权行动,力争把劳动关系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劳动关系矛盾的升级和激化。要建立政府劳动保障监察与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的互动平台,把工会开展的劳动法律监督和政府劳动法律监察工作紧密衔接起来,打造一个从工会民主监督到政府行政处罚环环相扣的维权工作链。

  2.构筑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平台。三方协商机制本身具有化解矛盾,调解争议的作用。为此,要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的作用,以工资集体协商为切入点,不断完善企业工会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机制,建立企业职工工资、福利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的联动措施,让职工共享企业发展和国家繁荣的成果。同时,通过三方协商机制平台,强化企业业主、经营者知法守法的意识,促使其自觉按照《劳动法》、《工会法》要求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减少劳资纠纷,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的目的。

  3.构筑宏观参与监督的平台。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协调各方的作用,切实做好人大、政府、政协和工会组织之间的协调工作,建立宏观参与监督的平台。协调人大要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开展执法检查制度。适当增加政协委员中工会界代表人数,通过提交议案、提案和各种民主政治途径,增强工会对执法行为的监督力和影响力。政府在出台涉及职工群众利益的文件时,应积极吸收工会组织的意见。同时,工会也要把维权工作放到党和政府的全局工作中去把握、去推动。在参与立法、参政议政中,要善于从党的需要、政府的要求和职工群众的意愿出发去发现问题、研究解决问题,把职工群众的意愿变成法律规范、变成党的主张、变成政府的政策。

(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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