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应构建新的劳动违纪惩戒种类体系(张在范)
我国应当借助以下方法来构建新的劳动违纪惩戒种类体系:(1)废弃开除、辞退以及与此相近的除名和留用察看四种陈旧过时的惩戒方式,因为这些方式所适用的对象只能是那些计划经济体制下具有严重违纪行为的所谓固定工,而在劳动关系已由行政调整转为合同调整的今天,这些方式完全可以由企业解除合同来替代。(2)合并同类项。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警告、记过、记大过三种惩戒方式均表现为对职工精神上的否定与谴责,在惩戒效果上也无实质性差别,故应予以合并。(3)保留撤职、降级、解除合同这三种符合劳动合同管理体制本质要求的惩戒方式。(4)配置新的惩戒方式如“扣减工资”。通过以上方法构建新的劳动违纪惩戒种类体系包括记过、降级、撤职、扣减工资和解除合同,其中“扣减工资”为经济性处罚,余者为非经济性处罚,企业只能单独适用不得合并使用这五种惩戒方式。
学会做群众工作(邓伟志)
最近有些地方把群众工作作为一门学问来研究,是点到了政治工作的穴位。开展群众工作在战争年代是领导干部克敌制胜的法宝。谁的群众工作做得好,谁就有安身立命之处,谁就能转败为胜,谁就能从胜利走向胜利。就如何做群众工作说几点意见:第一,摆正干部与群众的位置。因为在有些地区,干群关系紧张,干群之间的张力比较大。主要是干部没有把自己的位置摆正,没有把群众的位置摆正。嘴上说群众是“真正的英雄”,可实际上是不是真正地把群众当成“真正的英雄”?未必,不少干部是把群众看作“阿斗”。第二,了解群众。前些年大喊“理解万岁”,这是对的。可是别忘了,先有了解,后有理解。真正了解群众的真实思想是很难的。不与群众交朋友是摸不到群众心窝的。要倾听群众的呼声,必须做深入细致的、系统周密的调查研究。第三,发挥社会组织在群众工作中的作用。个人的力量总是有限的。组织的力量才是巨大的。在遇到矛盾时,社会组织是政府与群众之间的缓冲。社会组织是润滑剂,也是安全阀。社会组织是政府的伙伴,社会组织能起到政府起不到、也不应该起的作用。第四,用社会学、社会心理学的知识去做群众工作。群众工作是通过心理疏导,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上,从而达到心理健康、心理和谐,而这些都不可能离开心理学原理。
“以人为本”的三维规定(郝永平 张国举)
科学发展观是一个完整的科学思想体系,“以人为本”是这一思想体系的本质和核心,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总开关”。从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人三维关系着眼,全面把握“以人为本”的科学内涵,对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无疑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从人与自然的关系着眼,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对物质成果的支配和共享为本。“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实质上是对重物轻人、见物不见人的偏向的校正与超越;其次,从人与社会的关系着眼,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制度安排对人的个性激活和对人的能力的开发为本。在当前,要按照“以人为本”的要求,注重贯彻人性化的设计理念,充分顾及人的多样化和多层次需求,大力挖掘人的潜能并开发人的能力,努力建设以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内容的激励制度体系。最后,从人与人的关系着眼,坚持“以人为本”就是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为本。
(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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