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执政党"要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和谐社会",就是让社会各成员、群体、阶层、集团之间的关系融洽、协调,无根本利害冲突,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和相互帮助,气氛良好。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式作为执政党的:目标提出来,是一个可喜的进步,值得关注。结合所学政治常识有关知识,我们可以对这一提法作如下理论思考。
1、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是由我国的国家性质决定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民内部各种矛盾日益显现出来,而且相互交织、相互影响,错综复杂,有的甚至表现得比较尖锐。这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好,势必严重影响社会主义义和谐社会的建立,影响社会稳定大局,影响经济发展。面对人民内部的各种矛盾,政府要切实履行政治职能,积极疏导,有效防范,从完善机制上解决矛盾,从而确保社会稳定。
2、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推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我们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要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保证党和政府的各项决策符合人民利益,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根据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审批,改进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努力形成运转协调、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
3、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充分发挥和调动两个积极性。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一方面,中央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地方合理的利益要求,另一方面,地方要服从和顾全大局,正确运用国家赋予的必要权力。我国今年的"宏观调控"任务之所以繁重,就是不少地方都在"自以为是地发展",忘掉了全国一盘棋,造成了省与省、部门与部门、领域与领域之间的关系紧张,这种现象不利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
4、我国的公民与国家是和谐统一的关系。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的社会。人权得不到有效保障,就无真正和谐。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表现为: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同时,公民应自觉履行维护国家利益的义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客观上要求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人权受到尊重。中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方面,系统地做出了切合我国实际的规定,体现了真实性、广泛性。《宪法》中做出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宣示,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有利于推进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
5、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谐社会必须是一个法治的社会,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越是繁重,越要增强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越要注重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依法处理和解决各种矛盾和问题,引导和规范各种社会行为,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不断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有力的法制保证。只有运用法律手段促进经济的繁荣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妥善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才能构建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
6、我国国家机构贯彻对人民负责的原则。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必须坚持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以人为本最为重要的含义是以人民利益为本。为此,各级国家机关任何时候都应以人民利益为本,要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要为人民诚心诚意办实事,尽心竭力解难事,坚持不懈做好事。从这个意义上讲,以人民利益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落脚点。
7、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是我国处理民族关系的基本原则。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社会主义国家,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的民族关系已经建立起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处理民族关系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必须遵循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各民族共同繁荣的基本原则,也只有遵循、贯彻这三个基本原则才能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更加巩固和发展。
8、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可以发挥宗教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我国的宗教状况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广大教徒是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同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在党和国家全面正确贯彻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条件下,能够做到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把广大信教群众的意志、力量和智慧凝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伟大事业上来,从而失去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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