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权是第四种人权 |
来源:全国创争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9-25 (阅读次数:
)
|
|
和谐权是第四种人权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徐显明 他近日参加世界法律大会并提出,“和谐权是超越前三代人权(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的第四种人权”,“人权观念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他认为,在法律上,和谐权对公共权力的要求超过以往任何时代,人人被公权力善待是和谐权的法律要素,国家治理中善政良治是国家应负的首要义务。和谐权的诞生,向传统人生理念、现有国家政治理念、当下国际关系理念的重构提出了时代命题。 (TL)
|
上一篇:试论学习型组织核心理念延伸 下一篇:建设强势企业文化——学习型企业文化 |
|
[ 收藏]
[ 推荐]
[ 评论(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