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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权是第四种人权
来源:全国创争办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9-25 (阅读次数:
               和谐权是第四种人权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徐显明
    他近日参加世界法律大会并提出,“和谐权是超越前三代人权(自由权、生存权、发展权)的第四种人权”,“人权观念是和谐社会的必要条件”。他认为,在法律上,和谐权对公共权力的要求超过以往任何时代,人人被公权力善待是和谐权的法律要素,国家治理中善政良治是国家应负的首要义务。和谐权的诞生,向传统人生理念、现有国家政治理念、当下国际关系理念的重构提出了时代命题。
(T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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