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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工会法人资格登记(2)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13 (阅读次数:

法人资格登记有利于依法保护工会财产
   
     张智君 

  日前,全总下发了新修订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简称办法),对加强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到2008年底,符合条件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率要达到80%,2009年实现普遍登记。这是促进工会法制化建设的一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贯彻执行好这个办法,对促进基层工会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作方针、依法收缴管理好工会经费和保护好工会财产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确认识当前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的现状
  工会法和199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业工会、基层工会是否具备社团法人资格和工会经费集中户可否冻结划拨问题的批复》即法复[1997]6号,为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奠定了法律基础,1997年全总制定的《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有力地推动、规范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截至2007年底,全国1508376个基层工会中,有473011个基层工会登记取得工会法人资格,占基层工会的31.36%。
  从总体看,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比例偏低,不到基层工会的1/3,而且各地情况差别较大,有的地区登记率已达到89.46%,有的还不到10%。
  造成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比例偏低的客观原因是,除了近年来工会组建力度加大,基层工会数迅速增加以外,还有认识问题、制度问题及工作中的实际困难等原因:
   一是认识不到位,缺乏登记主动性。按过去的登记办法,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靠主动提出申请,但很多基层工会认为工会法人资格证书“无用”,进行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有什么用?还有一些基层工会的负责人认为,工会所在单位不是法人,工会组织自然不能申请取得法人资格。
  二是设定自有资金门槛较高,限制了一些基层工会。原登记办法规定,基层工会具备法人资格应具备的条件之一是:“工会经费来源稳定,能够独立支配和使用工会经费”,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各地普遍认为没有一定数额的财产和自有资金,工会难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便于操作,设定了具体的最低自有资金标准。因各地情况不同,标准也不一样,自有资金最低标准从几千元到数万元不等。有的设定门槛较高,把一些会员人数、财产和经费较少的基层工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挡在了门外。
  三是登记收费、年检,一定程度上影响基层工会积极性。原登记办法允许“收取登记发证等工本费用,用于证书、表格的印制”。从调查看,各地的工本费标准从30元~200元不等。一些基层工会对收取工本费不理解,认为上级工会应当为基层工会服务,基层工会已上缴会费,领取法人资格证书不应当再收费,费用应由发证工会承担。但一些地方工会没有这笔预算或预算不足,通过适当收取工本费来弥补经费缺口。既然办和不办一个样,有的基层工会特别是会员人数较少的基层工会为减少支出,索性就不申请办理。此外,一些地方实行工会法人定期审验制度,有的一年一检,有的两年一检,基层工会感到“麻烦”,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考虑,不参加年检,一定程度上造成基层工会法人数量时有减少。
  四是人力、经费紧张,制约登记工作。进行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量很大,如进行年检,工作量会更大,需要专人负责。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一般由省级、地市级总工会的法律工作部门承担,其他有关部门配合,但受人员、经费等限制,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只能尽力而为,检查督促指导也难以跟上。此外,许多地方工会确实面临经费紧张、设备短缺等实际困难。这些都制约着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
  二、充分认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工作的重要性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最重要的意义在于明确了基层工会的民事法律主体地位,对维护基层工会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会经费的收缴和管理,依法保护好工会的资产,推动工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关系到工会经费的收缴和使用。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活动的物质基础,关系基层工会的活力。当前,基层工会经费收缴难、使用难的问题还比较突出。各地推行工会经费委托税务代征,要求基层工会必须建立银行账户,建立银行账户需要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只有取得法人资格证书才能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一些基层工会因没有取得法人资格,没有独立账户,工会经费不独立,不能自主使用经费,直接影响了工会的活力。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关系到工会财产的保护。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运用《物权法》保护好工会财产,应当确立基层工会的法人资格。工会资产是工会组织的宝贵财富,是工会联系职工、服务职工、凝聚职工的物质基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工会资产已经形成相当大的规模,在送温暖工程、帮扶解困、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维护职工利益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好工会的资产,是工会组织面临的一项新的重要任务。据统计,2005~2007年,基层以上工会法律援助机构受理案件中,侵犯工会财产的案件分别为461件、412件、723件。当前应最大限度地使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都能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确立民事主体地位,为切实加强工会资产保护与管理奠定法律基础。
  基层工会法人资格关系到工会作用的发挥。基层工会取得法人资格,确立了基层工会与企事业单位平等的法律地位,可以增强基层工会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代表职工与企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劳动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对贯彻落实“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意义重大。
  三、努力提高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的登记比例
  新修订的登记办法,对原登记办法中的一些不适应、不完善的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基本解决了影响基层工会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制度性障碍。第一,明确申请法人资格登记是基层工会的责任。过去,法人资格登记靠基层工会自觉申请,地方工会只是被动审核登记发证。实践证明,仅靠基层工会自觉是不够的,需要明确进行法人资格登记是基层工会的责任。新办法规定,凡具备规定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当于成立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审查登记机关提出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书面申请。”“基层工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不以所在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为条件。”第二,扩大登记范围。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的基础上,增加“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基层工会”,基层工会不仅包括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包括近年来成立的基层联合工会、工会联合会等组织形式。总之,凡依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成立、工会经费来源有保障、有组织机构和办公场所、能够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基层工会都应办理法人资格登记。第三,县级总工会也可以成为法人审查登记机关。为方便基层工会申请登记,新办法规定,“县级总工会经上级工会授权,可以履行审查登记机关的职责。”第四,工本费由审查登记机关承担。为体现地方工会服务基层工会的宗旨,新办法明确规定:“工会法人资格审查登记工作所需费用在本级工会经费中列支。”
  根据全总通知的要求,市(地)、县(市、区)总工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并保证必要的办公场所、经费和设施,完善各项制度,改进服务质量,不断提高工会法人资格登记管理工作水平。工会法律、组织建设、财务和经审等部门要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上级工会要帮助、指导、督促所属基层工会做好法人资格登记。要把工会法人资格登记作为创建和谐企业、模范职工之家、模范职工小家的重要内容。会员在25人以上的基层工会一般都应进行法人资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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