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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工会法人资格登记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 发布时间:2008-07-13 (阅读次数:

工会法人资格对加强工会工作有重要意义
   
    刘继臣

  最近,全国总工会修订下发了《基层工会法人资格登记办法》。认真研究工会法人资格,对保护职工和工会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一、法人的产生与工会法人的类属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它需具备四个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作为参与民事活动的经济基础;(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活动场所;(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出现及法人制度的确立是与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相联系的。商品经济发展初期,落后的自然经济决定了商品生产与交换只能在自然人之间进行。随着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和商品交换的频繁进行以及资金的聚集,开始出现了这样或那样一些由商品生产者或交换者结合而成的社会组织体,国家有必要赋予这些组织体以民事权利主体资格,以便当其利益受到侵犯时,可以以一个独立的“人格体”的姿态诉诸法律,请求保护,这些组织体就是法人的雏型。早在古罗马时代,法人这个事实就已存在,如古罗马法律承认国库和地方政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与其他民事权利主体订立各种契约等。在我国封建时代,以祠堂、寺庙名义进行诉讼的事例也是屡见不鲜的。但当时这些近似法人的组织体在经济活动中都未曾起重要作用。1807年,《法国商法典》首次肯定了这些组织体的法律地位,并赋予它们法律上的人格。1896年《德国民法典》对法人制度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这是最早也是最系统的法律规定。
  由于各国立法差别和法学界见解的不同,对法人的分类也不一致。在大陆法系国家,法人按不同的标准分为:公法人与私法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盈利法人与公益法人等。在我国,法人是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分类的,如根据法人设立目的和活动性质的不同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企业法人又以其组织形式的不同分为公司法人和非公司法人,非企业法人分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当前,世界各国法律都赋予工会以法人资格,并把工会视为社会团体法人。由于工会的目的、任务既不同于经济组织,也与一般社会团体有明显区别,因此,工会法人较之其他各类法人具有自己的特点。
  二、工会法人的性质特点
  发达国家有关工会的立法大都经历过绝对禁止、相对禁止、承认与限制和国家统制四个时期。在前两个时期,国家否认或基本否认工会作为一个组织体存在的这样一个事实。十九世纪末与二十世纪初,西方各国虽然开始承认工会存在的合法性,但法学家仍然否认工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而是把工会的法律性质称为民法上的合伙。所谓民法上的合伙,是指由二人以上互约出资,通过共同劳动和合伙经营,以获得事业上的利益,合伙的根本目的在于谋取个人利益而不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很明显,民法上的合伙与建立工会组织的宗旨、任务是背道而驰的。从另一个角度看,民法上合伙人相互之间要负连带责任,把工会的法律性质视为民法上的合伙,其实质是要工会对个别会员的行为负连带责任,这就为轻而易举地把工会送上法庭提供了论据。
   现代各国工会立法,大都确认工会组织是法人,没有人再把工会视为民法上的合伙。然而,法人的构成条件虽然相同,但各类法人的目的、任务、活动方式、权利范围却存在很大差别。
  首先,工会与其它社团法人不同。工会是职工在利益一致的基础上组织起来,并为满足自身利益而与资本相抗衡的手段之一,它与以政治、宗教、学术、技艺、社交等活动为目的的社团法人有明显区别。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作为职工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具有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多重职责,其他社会团体法人如某些体育、文艺、科技、学术协会等,则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上述职责与权利。
  第二,工会法人与企业法人不同。企业法人是指实行经济核算,进行经营管理的各类经济组织。它以民事权利主体的资格参与民事活动,通过与其它各类经济组织签订经济合同,与工会法人签订集体合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达到组织劳动,降低成本,扩大积累、创造财富的目的。工会法人则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为神圣职责。工会法人主要是通过参与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参与协调劳动关系,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等形式,维护职工的政治、经济利益。
  过去,由于我国工会法人制度不健全,使一些人在基层工会法人与其它法人的关系上产生了一些误解。如有人认为:“企业是经济实体,一个企业内怎么能同时出现两个法人?”“有的单位不是法人,为什么该单位的工会组织是法人?”提出这种疑问的同志,主要是没有分清我国各类法人的性质和职能。法人是相对自然人来说的民事主体,而不是相对于某一组织和单位而言的。
  第三,工会法人与事业法人和民办非企业法人不同,事业法人是依靠国家预算拨款从事经济活动以外的业务活动的各类组织,如以实现国家文教、卫生、科技等职能为目的的各类组织。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职能兼有公益法人与盈利法人双重性质,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种新型法人形式。工会法人虽然也有实现国家某些职能的目的,且兼有公益法人的某些职能,但工会的基本职责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三、工会法人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与工会主席的职责
  工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概念相同,指工会法人能够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工会法人的权利能力从工会成立时开始,其范围取决于工会的宗旨和法定职责。工会法人无权进行违背其宗旨和超越其职责范围的活动。
  工会法人的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概念相同,是指工会法人通过自身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但其实现的条件不同,工会法人的行为能力是在其取得民事权利能力的同时开始的,也就是工会法人资格一经取得,既享有权利能力,也具备行为能力。工会法人行为能力的范围与权利能力相一致,即工会法人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范围,不能超出它的权利能力所限定的范围。
  工会法人的行为能力通过工会机关实现。工会机关有单一机关和集体机关之分,单一机关是指工会主席或其主持工作的副主席;集体机关是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工会法人机关实现其行为能力时有两种情况:一是由工会法人机关直接所为的民事行为,这时工会法人机关是工会法人的合法的当然代表人,它与工会法人组织是一个统一的民事权利主体,而不是委托代理关系。工会法人对其机关与其它民事主体所为的一切合法行为,如签订集体合同、协议,联合发布文件等,承担全部责任。
  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是工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以工会法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工会法人能否正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开展活动,与工会主席有着密切关系。因此,工会主席必须做到:第一,按照《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以及工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行使职权;第二,不得以法人的名义从事其职权范围以外的民事活动;第三,严格遵守工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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