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争专区全国创争在行动地方创争活动创争活动在基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研究与探索农民工亲稳舆论职工福利创新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农民工>理论探讨>文章内容
对农村“捐资”要分类处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对农村“捐资”要分类处理


责任编辑:张页维  ︱ 来源:农民日报 ︱ 发布日期:2006-7-31
    农民负担问题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农村税费改革从并税到免税,农民负担的确减轻了,农民真正得到了一定的实惠。但近几年侵犯农民物质权益的事情大有迅速抬头之势。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践过程中,多数地方对加大“三农”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乡村两级对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爱莫能助,普遍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多数乡村主要干部对农民自主筹资筹劳政策把握不准,对“捐资”的做法既羡慕又担心;既怕违背农民负担政策,“一票否决”吃不了兜着走;又担心仅靠国家和地方财政的倾斜“远水解不了近渴”,农村许多农民急办的“旱涝保收”生产、生活基础工程都无法动手,进退两难。明知新农村建设必须依靠农民辛勤劳动和全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但对怎样“引导农民自主开展公益性设施建设”又感到束手无策。有的地方为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所谓农民自愿捐资的形式筹集资金,打政策的擦边球。这对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造成一定难度,对农村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极为不利,是当前新农村建设开局之大忌,容易引发新的社会矛盾。这与新农村建设的提出没有必然的联系。病根结症大概与乡镇财政“量入制出”规则有点牵连。积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设施建设项目投资投劳,无可非议。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规范农民自主筹资筹劳行为,健全农民自主筹资筹劳机制和办法迫在眉睫,现在新的法律法规的尚未出台,对捐资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对各种形式的捐资可进行分类处置。一类是真捐资;真捐资多多益善。农村中开明的富裕户大有人在,是农民自主筹资的有效形式,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提倡,总结推广。另一类是乱摊派,必须如数退还给农民群众。在新的“农民自主筹资筹劳机制和办法”和政策没有出台之前,农民具体负担只能按中央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2006年农民负担监督卡以外的收费都属查处范围。建议中央组织农民负担执法大检查,对违背现行控减农民负担政策的人和事,从严查处绝不手软。
    现在只能是上级查下级,因违背政策的主体表面上是村级干部了,根子在那一级是职能部门是不容易查得清楚的。乡镇农经部门、县市区委农办的主要管理职能就有农民负担管理监督,但时过境迁,缺少上世纪末那样的威信和工作激情了。办法是有的,假捐资就是乱摊派,农民说得最清楚。一经查明,必须严肃处理,绝不姑息。按违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向上几级逐级追究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要政绩与要乌纱帽谁帐都算得过来,假捐资就会有所收敛了。中央和各级党委、政府,必须坚持农民负担长抓不懈的理念,急农民之所急;把物质上维护农民的利益落到实处。逐步健全新时期农民负担政策法规,健全农民负担长效管理机制,让农民休养生息,真正分享到经济发展成果,才能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扎实稳步推进。

上一篇:努力提高农业生产的组织化程度   下一篇:有什么样的国情就建什么样的农村
[收藏] [推荐] [评论(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亲稳舆论 |国家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