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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警惕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


责任编辑:张页维  ︱ 来源:湖北日报 ︱ 发布日期:2006-7-26
    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大举措之一。目前,关于如何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以及应采取什么政策安排与之相配套等问题,社会已经基本上达成了共识,但对于这种转移有可能导致的一些新问题却相对认识不足。
    第一,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在土地、资本、技术乃至相关制度安排为既定的条件下,农业产出可视为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的函数。这种供给结构主要表现为农业劳动力的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一般而言,在其他各方面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恰当的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所带来的产出肯定高于其他供给结构的产出。
    在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过程中,有可能从农村或农业中转移出去的劳动力,并非通常意义的边际过剩人口,而是那些拥有一定文化科学知识且身强力壮的农村人口。这些人口实际上是目前条件下农业生产最需要的劳动力。城乡“二元结构”使这类劳动力原本就具有跳出“农门”的强烈冲动,即便是在过去传统体制的严重束缚下,素质较高的农业劳动力的这种冲动也表现得毫不逊色。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包括农业劳动力在内的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闸门被逐渐打开,这种冲动的释放就已经形成过几次“民工潮”。当前,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面临千载难逢的机遇。而且,在某些地方正在进行的户籍制度改革试点,也向这些农业劳动力传递着利好消息;与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相联系的一些措施的相继出台,又给这些农业劳动力提供了强大激励。不难想象,伴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完全有可能导致农业劳动力供给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严重失衡,从而损害农业作为国民经济基础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与防范农业劳动力供给结构失衡有机结合起来,才可能更加有效。
    第二,农村内部产业结构失衡。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内部的产业结构状况虽有明显改善,但由于受到仍显低下的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产业结构失衡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在总体上主要表现为产前、产中和产后等社会化服务体系残缺不全;法律、科技等咨询服务体系远远不能满足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乡镇企业发展水平参差不齐且缺乏后劲,等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村内部产业结构间的协调发展虽然离不开各级政府的大力推动和社会各界的鼎力支持,但更为基本的仍取决于农村内部“第一产业”即种植业的发展水平。因为根据产业结构的一般变动规律,第一产业的经济发展水平是第二产业,甚至是第三产业得以形成和发展的产业基础,而这种变动规律同样适用于农村内部的产业结构。
    在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后,劳动力人口的下降会使种植业在短时期内表现出一定的效率,例如人均产出增加。不过,这种短期效应很快就会消失。具体理由是:(1)农业劳动力人口中的高素质人口的转移会使留守在种植业中的劳动力人口的素质偏低,这既不利于原有种植业产出增加,也不利于种植业本身的结构调整。(2)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种植业的这种经济发展水平难以经受住社会化大市场的冲击,不可能抓住由市场经济发展带来的各种具有挑战性的机遇。(3)种植业人口的人均纯收入不可能随时间推移出现可持续增长。在此情况下,种植业很快就会进入边际生产力递减阶段,从而阻碍农村内部的社会分工。不但种植业得不到应有发展,而且也会造成农村内部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缺乏相应的种植业基础,最终导致农村内部产业结构严重失衡。
    第三,“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复归。由于各方面条件限制,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是以塑造“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为开端的。当时,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尚待拉开序幕,政府严格控制农资销售价格,同时又上调农产品收购价格,这使广大农户从一开始就充分享受到“政策好”的制度安排,加上“天帮忙、人努力”,“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在推行之初就表现出良好的绩效。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市场化程度逐步提高和价格体系有序放开,“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原有的绩效基础不再存在,客观上提出了转换农业经营模式的迫切要求,“农户+公司”和“职工+公司”等经营模式就是适应这种要求而先后产生的。
    就“农户+公司”经营模式而言,它成功地解决了单个农户不足以进入市场的难题,合理地避开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将碰到的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空白,农业经营的社会化程度得到了一定提高,但农户与公司并非纵向一体化单位,而是两个分别独立的经济主体。农户是独立的生产主体,公司是农户产品的购买和销售主体。“农户+公司”的实质是“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公司”,并没有实现经营模式的转换。就“职工+公司”经营模式而言,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而成为公司内部职工,职工与公司纵向一体化了,成功地摆脱了“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
    从理论上讲,这种新型的经营模式反映了转换农业经营模式的要求。从现实性方面讲,这种经营模式的形成需要具有战略眼光的投资家,需要所投资的农产品具有较高的回报率。这两种约束决定了在我国目前乃至今后较长的一个时期内,“农户+公司”和“职工+公司”的经营模式不可能在农村中全面铺开。这样,转换“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重任在某种程度上还得依靠农村内部素质较高的那部分劳动力人口的创造作用。但是,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的步伐加快,这种人才基础将会被极大削弱,有可能导致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复归“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因此,推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应与防范“农户+小块土地分割承包”经营模式的复归有机结合起来,才可能更加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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