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如何在党的领导下充分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在推进和保障新农村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值得深入探讨。在建设新农村中,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不仅应当而且能够发挥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大要在职能定位与新农村建设的任务之间找好结合点。新农村建设,关键在于发展农村经济,核心是农民增收,基础在实现农村社会稳定,实现经济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海南省各级人大必须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的大局,通过履行法定职权,促进科学发展观在“三农”工作中全面落实,保障农村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协调发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用好立法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法制保障。在建设新农村的伟大进程中,制度的保障特别是立法制度的支持和供给是不可缺失的。加强农村立法是人大营造发展环境必须做好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是依法加强农村工作监督,把好农业发展的政策落实关。要把实施工作监督的着眼点放在促进和支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三农”工作,促进农村发展,最终让农民真正得到实惠上。要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代表视察、专项工作评价等监督方式,认真检查那些农民群众最关心、要求最迫切,并且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是否逐步落实和解决。 三是加强对涉农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把好农业法律法规实施关。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是促进经济快速而又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具体工作职责所在。 四是积极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可靠的政治保障。推进村民自治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促进和保障村民自治,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是监督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另一方面是监督它的协调运转。 五是行使好人事任免权,搞好换届选举,为建设新农村提供组织保证。海南省委已就全省县、乡镇换届作出了部署,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机关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人大、政府换届的具体组织指导工作,确保选好新一届权力机关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为实施“十一五”规划、建设新农村提供坚强可靠的组织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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