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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地农民应永久享有土地收益权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失地农民应永久享有土地收益权


责任编辑:张页维  ︱ 来源:农民日报 ︱ 发布日期:2006-8-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预测,“十一五”期间,预计每年新增被征地农民300万;他还认为,要减少和消除被征地农民因“四无”而引发的纠纷与矛盾,根本措施是通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
    政府承担失地农民的培训和社保资金、给失地农民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还远不够弥补失地给农民带来的损失。对拥有8亿多农业人口的中国来说,土地仍旧是绝大多数农民及其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生命线,没有了土地之后仅凭社保,失地农民的生活很难得到保障。
    另一方面,由于我国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属性,农民仅仅拥有土地使用权而没有经营转让的权利,一旦土地被征用,他们变为失地农民之后,便无法分享原本“属于”自己的土地在土地市场化进程中所产生的各种增值收益。失地农民所获得的补偿,跟土地被征作他用时所产生的增值收益对比起来,无疑是差距巨大的。
    在目前的形势下,一个较为可行的解决办法,或许就是让失地农民永久享有土地收益权。这是因为:
    首先,失地农民永久享有土地收益权,能够最大限度保障他们在失地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内的生存权利,最低限度能让失地农民(及其子孙后代)衣食无忧,为他们的就业安置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证,这才真正解除了失地农民最大的后顾之忧。而且,此举还会加快土地所有权和收益权分离的进程,促进农民非农化和向二、三产业的转移。
    其次,失地农民永久享有土地收益权,可以大为减轻政府的即时财政负担。征地之后,集中起来的土地能够产生规模效应进而产生规模效益。这样一来,政府完全可以卸下需立即支付失地农民大笔补偿金的压力,又可以让失地农民吃上一颗药效长久的“定心丸”。
    再次,失地农民永久享有土地收益权,在我国已经有过相对成功的试验模式。1993年,广东省南海市曾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成绩斐然,农民的股红收益占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1/4到1/3,甚至有的高1/2,“南海模式”也得到了专家学者的高度评价。另一个成功案例发生在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在2002年成立了土地基金会,用地单位以土地补偿费入会,被占地的村则以土地入会,土地基金会按规划要求统一对土地进行招商融资开发建设,并以每亩每年1550元兑现给农民,每10年递增10%,农民享有永久收益权。
    最后一点,失地农民永久享有土地收益权,还能够有效防止集体资产和国有资产被少数人侵吞瓜分,可以保护、节约土地的使用,也能够让财富分配更趋合理,进而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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