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业生产多以家庭为单位,生产规模小,土地零星分散,如果一家一户地承保农业保险,展业成本很大,逆选择严重,风险比较集中,赔付率很高。所以商业保险机构经营农业保险,低成本、广覆盖的业务渠道十分重要。以前农业保险开展较好的地方,与通过地方政府行政命令大规模统保是分不开的。在目前情况下,商业保险机构再依赖行政手段开展农业保险已经不可能,必须探索新的业务渠道,扩大业务规模,分散业务风险。 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发展,我国农村涌现出一批农业龙头企业,这些企业一般采用“公司+农户”模式,由企业带动周边农户发展种、养殖业和农产品加工销售并提供技术指导,在农村产业经济发展中逐渐发挥重要作用。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与这些龙头企业合作,充分利用“公司+农户”模式,带动“三农”保险发展。 这种保险方式的优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农民容易接受,有利于扩大承保面,解决向农户分散收费困难的问题。以往开展农业保险多通过地方政府行政命令统保,忽视了农民的投保自主性,农业保险也往往被认为是乱收费,农民抵触情绪很大。通过“公司+农户”模式,利用农业生产企业在农户中的龙头地位,由农业生产企业代收一定的保险费,农户接受程度较高,不会产生行政命令带来的负面影响,同时也可以提高承保面,减少逆选择。 二是农民有一定缴费能力。以农业龙头企业带头组织的农业生产项目,一般经济价值和商品化程度较高,对保险的需求较高,农户也有一定的保险缴费能力。 三是可以争取多方面资金支持,缓解农民缴费困难。农业保险基金来源,如果完全按照商业保险模式,依靠农民缴纳保费来筹集,必然面临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难题。所以争取多方位的资金投入,是商业保险机构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条件。“公司+农户”模式的农业生产项目一般都是产业化程度比较高、对当地农村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项目,这些项目容易获得多渠道的农业保险资金支持,可以争取农业生产企业和地方政府对投保项目的资金支持,解决农户缴费能力不足的困难。 四是降低了保险经营成本。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农业龙头企业为所有农户统一办理保险,节约了展业费用。保险公司也不需要对分散在广阔区域内的一家一户保险标的进行核保,减少了业务成本,实现了规模效益。保险公司因此可以适当降低费率,使参加保险的农户得到更多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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