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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

————访著名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

责任编辑:唐冲  ︱ 来源:农民日报 ︱ 发布日期:2006-9-21
    针对根源于户籍制度的“同命不同价”现象,早在今年3月,著名学者、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就联合北京瑞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方平,以公民身份上书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法院,建议消除城乡差别待遇,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日前,就此现象,笔者再次采访了胡星斗教授。
    问:您怎么看待“同命不同价”这个问题及其背后的法律支撑?
    胡星斗:基于国籍和户籍实施截然不同的差别待遇,这在我国已经行之多年。最久远、最普遍、最不人道的莫过于国内城乡二元隔离体制下的差别待遇问题,特别是“同命不同价”的现象。2003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强化户籍差别待遇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刚一出台就遭到了广泛的批评,所有的矛头指向都集中于一个问题,即它延续了计划经济时代的僵化思维,强化了原本正在消融的城乡隔离的户口制度安排。
    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由此衍生出城乡二元隔离的种种规定、法律和制度安排,如二元教育制度、二元医疗制度、二元社会保障制度、二元就业制度、二元公共投入制度。
    我认为,对于中国公民基于户籍身份规定不同的政策、制度、法律待遇,此类歧视性规定践踏了社会公平、公正,甚至贬低了一部分中国人做人的尊严。
    问:您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什么建议?
    胡星斗:目前,全国许多城市正在进行户籍制度改革,放宽了城市的准入条件和移民、迁徙条件,取消了农业户口、蓝印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地方城镇户口、农场商品粮户口等,逐步打破了城乡分割的二元户口体制,尝试着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这是具有重大和深远意义的社会改革,是一场中国式的平等权利的革命,是政府“以民为本”理念、“统筹城乡”的科学发展观所带来的丰硕成果。相应地,最高人民法院也应当尽快修改《司法解释》,对此,我提出以下两点意见供有关部门参考:一、关于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建议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行全国性的统一标准。
    二、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给予的生活补助费,可以参照其当地省、市、区统一的居民平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确定其标准。长期居住地、户籍所在地、损害发生地、审判所在地不一致时,一般应该根据就高不就低的标准予以补偿。
    问:现在来看,您认为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的关键是什么?有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胡星斗:最大的问题是农民缺乏话语权和参与的权利。目前解决的关键是弱化户籍制度的作用,真正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精神,保障农民的人格尊严。根本的解决办法在于赋予农民投票权,变“沉默的大多数”为争夺的票源,增强农民的博弈能力,逐步建立一套保证社会公平的法律和制度。
    当前在城市,从中央到地方都建立了一整套保障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法规、机构、经费和预算体系,反观农村,农民的养老、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则迟迟没有动静,何时启动也没有明确可行的规划。可见,如何为本来处于弱势的农民提供全方位、系统化、多层次的法律保护,必须成为国家各个部门、全社会广大热心人士义不容辞的责任。所有的统计资料都表明,我国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还在持续拉大,藉口考虑“历史延续性”把原本就不应该附加在户口上的不合理、不平等的户籍差别待遇继续固化甚至强化,对城市居民——强者实行逆倾斜,更会使中国的不平等状况日益恶化。因此,我认为,最高法院尤其应该在制度设计、措施安排上更加关注弱势群体的生活境况,为他们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生活环境,这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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