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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多元带动的利益共同体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构建多元带动的利益共同体

————访江苏省农林厅厅长刘立仁

责任编辑:唐冲  ︱ 来源:农民日报 ︱ 发布日期:2006-9-21
    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构建多元带动的利益共同体,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已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笔者就此采访了江苏省农林厅厅长刘立仁。
    我国农业市场竞争主体的“三个不对称”
    市场竞争主体不强是我国农业、农村经济中一个最薄弱的环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现代农业十分重要的问题。
    对此,刘立仁分析说,现阶段我国农业市场竞争主体存在着“三个不对称”:一是我国与发达国家不对称。入世后,我国农产品将与发达国家在市场上平等竞争。但目前我国农业市场竞争主体还十分弱小,基本上还是“提篮小卖”对“跨国公司”。二是城乡不对称。城市基础设施等公共资源比较完备,城市市场竞争主体发展较快,而广大农村市场竞争主体却发育不足。三是农业经济内部不对称。联产承包激发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但随着农业市场化、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民的组织化程度比较低,农业竞争主体不强等问题日益凸现。因此,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实质上是研究如何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做大做强农业经济的市场竞争主体。
    农业市场竞争主体的有效形态
    刘立仁将现存的农业市场竞争主体概括为三种:一种是自成体系的大农场主。如美国、法国等欧美国家。这些国家的农户家庭经营规模,少的有几千亩土地,多的有几万亩土地,往往自成一体。第二种是农协或农会。如东亚的日本、韩国。他们的农户生产方式与我国相近,也是以小农经济为主,一户只有几亩地到几十亩地,主要依靠农协或农会把分散的小农组织起来,自己去开办加工企业,开拓市场,开设银行。第三种是多元带动的利益共同体。如目前我国在农村推行的“企业+农户”、“公司+农户”、“市场+农户”等,通过这些方式,把农民带动起来,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
    我国农村地域广阔,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农民进入市场方式千差万别,不宜发展单一的组织模式。同时,我国农村人口多,土地既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生活保障,不具备“土地规模”经营的资源条件。因此,通过发展多元带动的利益共同体,提高经营规模更为可行。
    解决好利益共同体问题
    “实现多元带动的关键,是解决好利益共同体问题。”刘立仁分析说,美国、英国的大农场主,日本的农协,利益主体都是一个。而我国则存在两个或多个利益主体,如“企业+农户”,企业是一个利益主体,农户是另一个。要协调解决好两个或多个利益主体,关键就是要建立利益联结机制。
    他说,多年来,江苏积极探索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有效途径,归纳起来,主要有五种模式:一是“一次收购、两次分配”。最典型的是东台市富安茧丝绸公司,采用“公司+蚕农合作社+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二是“五统一、一保证”。典型的是南通市海门京海肉鸡集团,实行“企业+合作社+农户”的产业组织形式,与农民建立“五统一、一保证”(统一苗鸡供应、统一饲料供应、统一防疫注射、统一技术指导、统一产品收购,保证农户饲养一只肉鸡有稳定的收益)的经营制度。三是订单生产、保护价收购。四是按股分红、交易返利。五是规模经营、溢价销售。典型的是宜兴市坤兴养猪合作社。合作社建立“公司+基地+农户”经营模式,在合作社内部实行标准化生产。养殖大户通过合作实现规模销售、质量销售和品牌销售,获得了优质优价的溢价销售的利益。
    刘立仁特别强调,合作模式不能离开特定的社会实际。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内涵将不断丰富,利益联结方式将不断完善,必将成为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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