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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被征地农民的主体地位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确立被征地农民的主体地位


责任编辑:康永兴  ︱ 来源:南方日报 ︱ 发布日期:2006-9-18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从1996年到2005年,我国的耕地面积净减少1.2亿亩,约占耕地总量的6.6%,人均1.4亩,不足世界平均水平的40%。有鉴于此,国土资源部规定,只有省级以上政府才有征地和农用地转用的审批权,其中征收涉及基本农田或基本农田以外耕地超过35公顷的,及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都必须由国务院批准。耕地保护措施不可谓不严厉,但违法占用耕地的现象却屡禁不止。近来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居然打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旗号,绕过法定的农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手续,以“以租代征”或“农村集体土地流转”为名,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使市、县甚至乡镇一级的地方政府在实际上拥有“征地权”,将大量耕地用来建设“工业城”、“世纪广场”、“商贸城”、“产业基地”等。 
    今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绝不能违背农民意愿。在众多违法占用耕地的案件中,由于受利益的强烈驱动,一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既然敢于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当然也就更可以肆无忌惮地无视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意愿。问题是,被征地农民的主体地位为什么总是得不到确立,他们的意愿为什么总是得不到尊重?应该说,如果工作方法得当,补偿合理到位,被征地农民对符合公共利益的国家建设项目,基本上是持理解、配合态度的。关键是,在某些地方政府不区分公共利益和商业利益的情况下,即便是出于商业利益的征地,由于是政府出面,故无不披上合法性的外衣。加上商业开发过程中的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所谓的“行政力度”必然无止境地加大。
    在此情势下,离散的无组织的被征地农民即使一万个不愿意也无济于事。退一步说,即便他们愿意与征地方坐下来谈判,又怎有能力与之讨价还价?所以,为有效确立被征地农民的主体地位,尊重被征地农民的意愿,遏制愈演愈烈的违法征用农地现象,在现行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基础上,必须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某些环节,考虑改变征地过程中征地者与被征地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组织不对称格局。为此,地方政府若是打着符合公共利益旗号的土地征用,也必须先将建设项目公诸社会,审查其是否属于商业性开发,总之,必须将征地的全过程公开化,剥去其伪装于商业利益之上的堂而皇之的合法性外衣。对此,我们可寄望于国土资源部将着手建立的国家土地督察制度。另一方面,在商业性征地开发的过程中,在村民自治的法律框架下,政府应允许涉及征地范围的被征地农民临时组织起来,并保证该组织拥有一定的法律地位,以便作为土地权益遭受侵害的主体,向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就地方政府的违法征地提出申诉,并与商业开发机构较为对等地讨价还价。
    对农民来说,土地既是他们的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生存载体,与土地数千年不变的密切关系,构成了农民最基本、最真实的生态。失去土地的农民,犹如鱼离开了水,犹如大熊猫失去了竹林,也犹如鸟类失去了飞翔的天空。在我们把人视为万物之灵的同时,请不要忘记人其实也只是万物中的一分子,他们的生存能力并不在其他动物之上。农民是社会的弱势群体,被征地农民就更是弱中之弱了。不管是从社会公正的价值取向还是从道义的立场出发,我们都应该在制度层面上确立被征地农民的主体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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