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几位农民朋友来找我,说他们要开展规模化鸭养殖,具体的方式是他们中的一位牵头,集中选购鸭苗,统一提供饲料、防疫,并统一销售,待顺利实现几批销售之后,再正式申报成立农民养殖合作社。牵头人热情很高,不久就进了两批鸭苗,总数3000余只,由两户农户养殖。2个多月后,一些鸭子就长到了2斤多,也陆续卖掉了一些。但今年元月上旬却传来了令人沮丧的消息——第二批进的1000余只鸭子相继死亡。牵头人的热情受到了很大的打击,经济上也受到不小的损失。根据我所知道的情况,估计鸭子死亡很可能还是与缺乏集中养殖的经验有关。 这件事使我想起了一个问题——我们对于工业领域的一些起步阶段的科技型小企业往往进行“孵化”,有各种各样的政策促使这些小企业成长起来,使其技术走向产业化。为什么对农民的专业合作组织却不进行“孵化”,而一定要让其自生自灭、直到真正长成并正式成立合作组织之后,才按照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政策扶植呢?为什么不在农民艰难的创业之初就帮扶一把呢? 带着这个问题,我询问了与农村工作联系较多的同志。有的同志告诉我,农民自己办的事,如果政府部门介入深了,万一赔了钱,农民会怪是政府要他搞的而带来被动。 至今我仍想不通这个问题。因为,违背农民的意愿、强行干预农民的生产经营,与积极地帮助扶植农民是有区别的。在农民有创办合作组织意向的时候以及创办的开始阶段,如果我们有关部门就能够按照农民的需要从政策、技术等方面提供免费的咨询、指导,比方对本文所提案例的创办人提供指导规模化养鸭的光碟,让他们自己去看,就很可能会避免这次挫折而取得开局的成功,那么,一个新的农民合作组织就可能已经诞生了。 所以说,要把对农民生产经营的干预与应农民的需要进行的服务相区别。更深一层说,就是要从思想上把“三农”问题从体制外回归到体制内——“三农”问题不只是农村、农业、农民的事,而是全党、全国的事。甚至,“帮助农民”的说法都是不准确的,因为,“帮助农民”就是建设全国人民的、国民经济的共同基础,是作自己的事情。扫清了这些思想障碍,就可以把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扶植与服务前移,在农民有这样的打算的时候,就帮助农民进行可行性分析和具体的指导。 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提高农业生产集约化程度、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农业产出、实现农民收入增长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有效途径,对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从她萌芽开始就进行“胎教”、直到进行全过程的扶植,使这一适合现在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组织形式健康地成长并发展壮大。(冯政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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