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2007年春节前,浙江省委、省政府要求各地、各部门加强对清欠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要责任,并把农民工工资清欠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确保农民工及时足额拿到工资回家过年。
尽管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劳动者的权益主要是劳动部门的工作,但是劳动部门属于政府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各地政府都有义务支持劳动部门的工作,协助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尤其是在年底春节将近的较短时期内,政府及其各部门更应对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给予大力支持,以确保所有农民工都能拿到原本属于他们的工资,以让农民工及其家庭能够过上一个快乐祥和的春节。
政府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也是减轻农民工负担的需要。尽管法律规定了司法救济包括农民工在内劳动者的渠道,但是囿于时间、精力有限及经济承受力差等原因,走司法途径对农民工们来说维权成本有些过高甚至是“奢侈”,尤其是在春节即将到来的短暂时期内,通过司法途径拿到工资回家过年显得有些不太现实。在这种情形下,政府理当在农民工工资清欠上扮演主要角色,承担主要责任,义不容辞地为农民工在年前拿到工资竭尽全力。
政府确保农民工拿到工资也能促进社会关爱弱势群体意识的进一步树立。政府真心诚意地关爱农民工能对社会关爱农民工起到积极的示范作用,反之,如果政府漠视农民工的痛苦,对他们抱持一种冷漠的态度,就肯定会于社会关爱农民工意识的树立不利,而这也就不利于社会文明道德程度的提升与社会和谐的实现。
帮助农民工拿到拖欠的工资也符合政府的职能定位。公民所以成立政府就是为了管理社会及为公众提供服务。拖欠工资属于一种违反社会秩序的行为,因而应被列入政府进行社会管理的范畴;农民工是国家的平等公民,所以政府同样应该为他们提供服务,因而帮助农民工拿回拖欠的工资,是政府履行服务民众职责的题中之义。
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由于一些政府部门与官员对自身服务农民工的职责认识不充分,甚至一定程度地存在着歧视农民工的意识,加之官僚主义作风作祟,因而在帮助农民工拿到工资、维护农民工权益上工作不力,离农民工的期待与政府的职责要求存在距离。在农民工工资清欠上工作不力,也使得部分农民工不但劳动权益不能得到维护,而且心理与精神受到伤害,有的甚至被逼采取过激行为自我维权,影响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正因为如此,开展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不能仅停留在对政府工作人员进行教育程度上,而应当将这项工作纳入政府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通过对工作不到位的责任人实施问责,来确保农民工的权益能够得到维护,确保社会正义能够实现。正因为如此,人们有理由对浙江将农民工工资清欠工作纳入政府部门责任制考核的做法表示赞赏,也有理由期待这样的做法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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