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解决近些年来农民因病致(返)贫、长期得不到医疗保障等一系列问题,中央政府从2003年开始在全国试点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它是指在政府组织、引导、支持下,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试点以来,由于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积极推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基本形成了新型合作医疗的制度框架和运行机制。然而,随着合作医疗试点推行的深入,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履行其在制度实施中的责任时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和不足。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中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的主要问题 制度设计上缺乏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持续发展的思考。制度投入上,地方政府涉及更多的是“建”,缺少必要的“构”,很大程度上只是在执行上级政府的命令和指示,特别是没有明确的城乡统筹、城乡一体化的远期发展目标,以及达到这些目标相配套的工作措施和政策保障。这个问题使农民感受不到“参保究竟能给我带来多大好处”,从而削弱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吸引力。政府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推行中过多强调行政推动,法律责任缺位。现阶段,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主要依靠行政力量的推动,出现了诸如筹资来源的不稳定、管理措施的随意性、政策缺乏稳定性等一系列问题。另外,不少地区还把推进新型合作医疗作为硬性任务分派下去,盲目追求高参保率,忽视了参保农民的利益。政府责任存在越位的趋向,引起群众误解。实践过程中,有些地方政府出现了政府责任越位的趋向,几乎承担了合作医疗实施中全部的责任,甚至把合作医疗资金的收支都掌控在政府部门手中。可以预见,如果政府一旦从合作医疗制度中退出,合作医疗将会陷入瘫痪的状态。 新型合作医疗试点中政府责任履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新型合作医疗实施中政府责任履行存在的问题,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从客观角度看,主要是由于农民对新型合作医疗的认识不够、参与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不强;从主观角度看,则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本身的不完善。目前,中央政府对新型合作医疗的目标、基金监管制度、财务和会计制度等方面的规定还很不完善,对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法律责任存在缺位。更为严重的是给地方提供了钻政策空子的机会,出现了套取中央财政补贴、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混乱等现象。制度实施背后的利益关系错综复杂。政府存在自身的利益,一旦合作医疗的某些方面与政府部门的原有利益相冲突,他们就会不自觉地维护其自己的利益,忽视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另一方面,由于医疗服务的特殊性和信息的不对称,医院始终处于强势地位,如何对医疗保险体系中的医院进行有效监管成了一个难题。新型合作医疗的管理机构缺乏自主性。在现行制度模式中,农医办(合管办)无论是设在卫生局还是社保局,都只是个临时性的机构,不能真正成为独立的医疗服务的提供方和管理方,也就难以真正代表广大农民的利益和要求。 进一步发挥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政府责任的政策建议 创新政府工作方式,完善政府责任履行机制,强化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切实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强化他们的责任感,以保证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政策制定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在民主决策方面,特别是对参保农民代表的产生渠道、资格条件、权利责任等要加以明确规定;在科学决策方面,要认真做好调查,制定不同的政策方案,以维护农民的选择权。依法行政,从法律上保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进一步完善政府在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实施中的具体责任。一是在扩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覆盖面和参保率的同时,增加财政投人,提高受益率;二是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尽可能实行信息化管理,增加透明度,取信于民;三是保障农村贫困人口除了医疗费用减免外,提供一定的物质帮助;四是保持政策的相对稳定,提高参保农民的利益预期。改革农村医疗卫生管理体制。一方面,政府应加大对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的结构调整和资源整合,加大财政投人,保证其正常经营、设备更新的需要;另一方面,政府通过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强化服务与监督等措施来鼓励民营医疗机构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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