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费改革被喻为中国农村继土地改革、家庭联产承包之后的第三次农村革命,保护了农民的利益,重新调整规范了农村的分配关系,给农业、农村和农民带来了新的希望和生机,随着税费改革的逐步深化,在旧的税费体制下形成的一些问题逐步暴露出来,特别是在农村贫困地区暴露得更加突出。 解决农村贫困地区税费改革后出现的新问题,主要有以下对策: 加大对农村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 从项目、科技、资金等方面对农村贫困地区给予扶持,促进农民减负增收和农村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农村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调整财政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更多地转向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上。目前财政支农资金的渠道很多,多用于直接农业生产的支持。国家应将各种支农资金加以整合,并将支农资金的使用方向由过去用于农业生产转向增加农村公共产品的供应,如增加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农业科技推广、农村公共医疗卫生设施和队伍的建设,农村贫困群体的社会救助,农村供电和道路的维护等方面的投入,真正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民生产和生活环境不断优化,从根本上改变农村落后的面貌。要以公共财政理论作指导,建立以税收为主导的农村财政收入分配机制,将过去长期由农民缴费负担的农村公共产品,转为由政府公共支出保证,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共财政运行机制,从法律和制度上规范国家与农民的分配关系。 转变职能,推进农村综合改革,提高效率,从根本上堵住农民负担反弹的口子。 积极开展乡镇机构、农村义务教育和县、乡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建立精干高效的农村行政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覆盖城乡的公共财政制度,政府投入办学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建立对农村义务教育的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农村税费改革以后,县、乡财政的财力受到削弱,完全由县或乡政府承担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经费已不太可能。九年制基础教育关乎国民基本素质的培养,不能依靠向农民收费来解决经费保障问题,而应由国家财政提供经费。在当前县、乡财政比较困难的情况下,建立中央与地方共同的九年制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制度尤为迫切和重要,可以按照各级财政的财力状况,决定中央与地方各级财政分摊基础教育经费的比例,比如,按“三、三、二、二”比例分担,即中央供应30%,省供应30%,地市供应20%,县供应20%,或者根据不同地区、不同级次财政的财力状况,分别核定负担比例,确保农村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经费供应。制定和倡导农村社会办学的优惠政策,吸引各种社会资金承办农村基础教育,减轻政府财政的资金供应压力。转变乡镇职能,简并乡镇事权。要按照“市场能解决的,政府不干预;民间能负担的,政府不包办”的原则,明晰乡镇政府事权,主要管市场管不了且无法管的事情,从过去管农民、服务上级转到服务农民上来。乡镇机构设置采取简并和兼职相结合。只有少设机构,多设兼职,才能简并机构,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从根本上堵住农民负担反弹的口子。 没有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农民减负就难以完全实现。 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理顺了农村分配关系,扭转了长期以来农民负担过重的局面,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造成农民负担过重的一些深层次原因还没有根除,影响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弊端依然存在,必须继续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农村财政是国家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税费改革是农村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整个国家财政分配体制和运行机制的改革要以公共财政理论作指导,作为农村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农村税费改革必然要求以公共财政理论作指导。税费改革、农民减负与县乡财政状况紧密相连,没有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的改善,农民减负就难以完全实现,税费改革就缺乏推进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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