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3月1日施行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只是针对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人,并未对有儿女的老人提供保障,致使他们处于两难的境地。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日益弱化,养老成为家庭的责任。而随着农村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日益增多,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流动,农村出现了老人“子女越多,越无人赡养”的现象。
政协委员叶建农在农村调研中发现,由于拒绝赡养、附条件赡养、相互推诿、无力赡养等情况导致的家庭赡养纠纷直线上升。如何从现有的“主要依靠家庭”向“家庭与社会养老并重”的方向转变,从制度上保障农村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叶建农委员建议要进一步加大农村投入,建立农村老人、子女和国家三方共同参加的赡养基金。老人和子女各自按积蓄和年度收入的一定比例强制缴纳,配备专人管理。重点加强农村各级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设立农村赡养纠纷仲裁委员会,建立统一的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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