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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的通知
来源:创争办 作者:丁之合(编辑) 发布时间:2008-02-23 (阅读次数:

关于评选表彰“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

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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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争办字[2005]8号

全国创争活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宣教部,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宣教(组宣)部:
    
     为贯彻全国总工会、中央文明办等十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全国“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创争”活动),推动创争活动的广泛、深入、持续发展,全面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决定于2005年第四季度表彰“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各地要严格按照《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评选表彰办法》(创争办字[2005]6号)要求,认真做好评审推荐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和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1.本次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知识型职工标兵评选,将评出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10个、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10名、全国学习型组织先进单位100个、全国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100名。全国总工会将同时分别授予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全国五一劳动奖状”和“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

     2.评审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严格执行《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知识型职工标兵评选表彰办法》规定的评选标准、评审办法及其他各项要求。

     3. 评审工作实行限额推荐制度。推荐指标按各推荐单位企(事)业组织数、职工总数以及创争活动工作开展情况综合确定。各推荐单位在全国创争办当年下达的限额范围内进行推荐。(推荐名额见附件1)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创争活动领导机构(或同类型工作机构),全国铁路、民航、金融系统的创争活动领导机构及经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认定的符合推荐资格的其他单位负责向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推荐本地区、本行业、本系统经公示的学习型组织标兵候选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候选人。

     5.推荐对象中各类学习型组织指得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学习型企业、事业单位和学习型机关;各种类型的班组和科室不在本次推荐之列。知识型职工的推荐不受学历、资历、职务、职称的限制。

     6. 推荐对象须建有工会组织,由基层工会严格按要求填写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推荐表(见附件2、3),加盖单位公章,标兵候选单位需撰写不少于8000字的详细事迹材料和500字的事迹简介,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候选人的详细事迹材料不少于3000字,事迹简介不少于500字。上述材料均一式两份,同时提供WORD格式电子版文档,报送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7. 事迹材料要求紧扣《全国创争活动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的内容,在各单位自查的基础上,推荐单位应按照指标体系各项相关要素指标的要求,对推荐对象进行检查,全面、系统、真实、准确地反映推荐对象的情况。

     8.被推荐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事迹材料中涉及到的在经济、政治建设和社会建设中突出成果的证明材料,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居于国际、国内同行业领先水平的技术发明、技术创造等成果必须同时提交国家成果鉴定的有关证明文件及奖项证书的复印件,其他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辅助证明材料;知识型职工标兵候选个人还需提供2寸近期彩色标准照2张,5寸彩色工作照片3张(一式一张)。

     9. 上报材料除事迹、表格等文字材料外,还应包括图片资料、音像资料等辅助说明材料。为更好地反映推荐单位和推荐个人的事迹,各单位可制作10-15分钟的DVD光盘加以辅助说明,上报光盘的同时,附带解说词文字稿。

本届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评选表彰活动从2005年8月开始,各推荐单位在规定名额之内于8月31日前向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报送候选单位和个人的推荐材料,逾期将不予受理(以当地邮戳为准)。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的评审工作将于9月份结束。

附件:

1、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推荐名额分配;

2、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推荐表;

3、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推荐表。

全国创争活动指导协调小组办公室

2005年7月7日

附件1、

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和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推荐名额分配

序号

推 荐 单 位

学习型组织标兵

候选单位

知识型职工

标兵候选人

1

北京市

3

3

2

天津市

3

3

3

河北省

3

3

4

山西省

3

3

5

内蒙古自治区

3

3

6

辽宁省

3

3

7

吉林省

3

3

8

黑龙江省

3

3

9

上海市

3

3

10

江苏省

3

3

11

浙江省

3

3

12

安徽省

3

3

13

福建省

3

3

14

江西省

3

3

15

山东省

3

3

16

河南省

3

3

17

湖北省

3

3

18

湖南省

3

3

19

广东省

3

3

20

广西自治区

3

3

21

海南省

2

2

22

重庆市

3

3

23

四川省

3

3

24

贵州省

2

2

25

云南省

2

2

26

西藏自治区

2

2

27

陕西省

3

3

28

甘肃省

2

2

29

青海省

2

2

30

宁夏自治区

3

2

31

新疆自治区

3

3

32

全国铁路总工会

3

3

33

金融工会

3

2

34

民航工会

1

1

35

国资委

3

3

36

全国工商联

2

3

37

国防科工委

1

2

附件2、 全国学习型组织标兵单位推荐表

单位名称

 

详细地址

 

邮编

 

法人代表姓名

 

联系电话

 

何时评定为省级学习型组织先进集体

 

(300字)

 

公示情况

 

申报单位意见

(公章)

推荐单位意见

 

(公章)

全国创争办初审意见

 
           

附件3、 全国知识型职工标兵推荐表

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单位

 

职务

 

电话

 

邮编

 

职称

 

学历

 

参加工作时间

 

政治面目

 

个人事迹简介(500字)

 

何时评定为省部级知识型职工先进个人

 

公示情况

 
       

报送单位意见

(公章)

(公章)

全国创争办初审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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