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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现代服务业招“千里马”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30 (阅读次数:
  今天上午从市人事局获悉,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决定》和市政府《天津市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实施纲要》,市人事局新近出台了五项政策措施,为加快天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智力保障。

  这五项措施分别是:

  一、本市现代服务业企事业单位急需引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在35岁以下、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可随时办理调津落户手续。

  二、聘用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获国家专利并被天津市采用的以及用人单位紧缺急需、在某一行业(领域)具有特殊技能、经市人事局组织有关部门或行业协会共同认证的国内外人才,可办理《天津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在职称评审、人才奖励、科技成果转化、社会保险、公积金缴存、子女入托入学、购房购车、税收等方面,享受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企事业单位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不受编制、工资总额、职称岗位职数的限制,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聘任、委任其担任业务、技术领导职务或高级行政管理职务,放弃国外长期(永久)居留权的还可以担任单位法定代表人。

  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根据其所任职务和专业水平,自定工资和津贴标准并列入成本。在国有企业工作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根据其所任职务和能力,参照在津外资企业同类人员的工资水平确定。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银行、保险、证券业工作的高层次留学人才,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标准高定2-3个职务工资档次。以后晋升工作,同其他人一样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工作,执行现行国家统一工资标准的,每月可另给相当其工资5倍的职务(岗位)津贴,对有突出贡献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工资10倍的职务(岗位)津贴。银行、保险、证券业引进的高层次留学人才,津贴标准由用人单位确定。

  五、从事现代服务业的个体、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考试)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享受同一政策。(杨晓慧、张颖朝、陈峰)

来源:今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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