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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法促就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30 (阅读次数:
  备受关注的《上海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将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上海首次就促进就业进行立法。

《上海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希望通过立法形成主要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法律手段解决就业问题的长效机制。《规定》就促进就业、鼓励自主创业、规范企业裁员、处罚违规职介等方面重点做出了相关规定。

多项举措促进就业

《规定》包含多项促进就业的措施,如:推行青年职业见习制度,政府通过提供职业见习补贴等措施,鼓励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为青年提供职业见习岗位;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3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合的就业机会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失业保险机构可以决定其退出失业登记,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退出失业登记后需要申请就业的,可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办理失业登记手续等。

细化措施鼓励创业

对于劳动者自主创业,上海立法细化了鼓励措施,其中包括市、区县人民政府通过优化创业环境,对劳动者自主创业提供开业培训、开业场地方面的扶持以及市场信息、风险防范和政策等方面的咨询。规定还明确,本市推进和组织建立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对劳动者自主开办小企业或者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给予开业贷款担保和贴息。

加大裁员规范力度

人大表决通过的规定内容为:用人单位实施裁员的,应当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裁员方案应当在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并采取补救措施的基础上确定,并向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实施裁员方案,应当提前30日通知工会和劳动者本人。

劳动保障部门必须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裁员进行指导和监督。因市政建设、环境保护等需要而造成企业裁减人员的,政府部门应安排相当资金,帮助企业做好相关人员转岗培训和安置工作。

严惩违规职业介绍机构

《规定》还明确,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职业介绍信息,或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的,除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外,还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许可证,并提请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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