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就业:亮点频现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4-30 (阅读次数:
)
|
|
《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3月1日起正式实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指出,为贯彻落实该《规定》,本市劳动和社会保部门结合上海的实际情况,将在年内相继出台多个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根据《规定》,本市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职业(工种),用人单位应当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据了解,与此相关的有关细则正在制定完善中。
进一步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实现就业。
《规定》首次将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纳入立法规范,第十三条明确“本市鼓励和引导劳动者通过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实现就业……”为进一步充实、完善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性质、经营范围、扶持政策、退出机制等内容,加强非正规组织管理,将制定有关非正规就业的劳动组织认定和管理的具体办法。今年,本市还将完善失业保险办法,还将进一步完善就业托底机制,使“双困”人员得到更有效的安置。
首次从法律上确立促进就业的责任体系。
《若干规定》首次从法律上明确了政府、社会、劳动者在促进就业工作中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这一体系中,政府是责任主体。为了强化政府责任,《若干规定》在下列几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明确政府应当将增加就业岗位、控制失业人数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在宏观决策时,充分考虑就业因素,预先评估对就业造成的影响。二是将促进就业工作列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三是政府要在税费减免、财政经费上加大对促进就业的投入。四是要求政府通过建立促进就业领导小组,协调各政府部门的工作,更好地形成促进就业的合力。其中,不少规定都是首次进入我国地方性法规。对于社会责任,《若干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在聘用、裁员和职业培训等方面也承担相应责任。而个人方面,如登记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三次拒绝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适合的就业机会的,将退出失业登记,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首次明确失业保险基金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
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从注重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发展到实施积极的促进就业政策。据国际劳工组织介绍,欧美一些国家的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比重很大,开支范围也较广。近年来,本市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对促进就业取得了了很好的效果。最近,国务院在有关加强就业工作的文件中明确,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因而,此次立法明确“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失业保险待遇的足额发放外,结余部分可以用于职业培训等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事项。”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本市就业矛盾仍然突出,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同时并存,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富余劳动力加速向非农领域转移,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和失业人员再就业问题互相交织,因此,促进就业将是本市当前和今后长时期内一项重大而艰巨的任务。通过地方性的促进就业立法,为上海长期性的促进就业工作提供法律保障,必将有利于国家和本市各项就业政策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有利于建立本市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推动本市促进就业工作跨上新的台阶。
|
上一篇:人才短缺将持续数十年 下一篇:“实战招聘”,怕不怕当“免费劳动力”? |
|
[ 收藏]
[ 推荐]
[ 评论(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