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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来劳动力就业将更趋便利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4-30 (阅读次数:
2003年上海共引进各类国内人才37527人,其中办理户籍引进16465人,办理《上海市居住证》引进21062人。除了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外,外来劳动力对上海经济发展的贡献也不容忽视。2003年8月的流动人口抽样调查表明,上海每5名就业人员中就有2名外来劳力。据上海市统计局预测,未来几年,上海户籍人口的劳动力将保持在900万人左右,而外来劳动力将达500万人左右。开放的上海就业市场,引入更多的外来劳动力已经是必然的趋势。目前,上海的外来劳力就业状况如何呢?

  主要从事职业

  上海外来劳力从事的职业一直集中在二三产业,如建筑施工、商业服务、制造加工、居民生活服务和餐饮服务和农林牧渔等。2003年的人口调查显示,流动人口从事职业以制造加工、商业服务和建筑为主,其中制造加工从业人员比重上升较快,已经占到全部经济活动人口的1/3。从事商业的比例也有一定的增加,从事建筑业的保持在1/5的比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比例在增加,而从事农林牧渔业的比例明显下降。

  基本收入状况

  根据2003年的调查,在上海从事经济活动的外来劳力的平均月收入大约为800元左右,收入水平较低,而上海本地户籍人口平均月工资为1847元,两者相比悬殊较大。从收入区间来看,501到800元的最高,为45.2%;800到1000元的占19.2%;月收入5000元以上的占0.3%。

  就业政策保障

  国家有关部委近年来出台了有关政策,取消了针对流动人口的一些管理限制。上海市也陆续推出了一系列的政策,将外来人口进入的门槛逐渐降低,使更多的外来人员在上海工作有了保障。

  ■ 2002年6月,实施《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

  《居住证》制度的实施,为不能或不便在沪取得户籍、但来沪工作和创业的人才提供了灵活、有效的生活和工作保障,突破了投资创业人才、弱性流动人才和具有特殊技艺人才来沪工作、创业的政策瓶颈。

  ■ 2002年9月施行《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

  上海出台这一综合保险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外来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单位用工行为。《综合保险》包括工伤(或者意外伤害)、住院医疗和老年补贴等三项保险待遇。对象为符合本市就业条件,在本市务工、经商但不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外来从业人员。

  (2004年8月,上海市政府对《综合保险》进行了修改,作了更明确的规定。)

  ■ 2004年8月,取消《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

  从今年8月起,外来人员在上海就业不再需要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只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就可以了。就业证是1996年实施的。原来的规定是:外来人员在本市务工,应当按照规定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未取得《上海市外来人员就业证》的,不得在本市务工。

  ■ 2004年10月,推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推行。适用对象从原来的引进人才扩大到“在本市居住的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明确在本市居住的境内来沪人员,都应办理居住登记,其中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的条件为,有稳定职业和稳定住所的境内外来人员。持有人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或者其它社会保险,可享受相关待遇。可以在居住证有效期内,按规定为其子女申请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可以按规定参加本市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

  取得合法工作身份的办法

  根据《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外来人员需要在本市从事务工、经商活动的,应当向暂住地的公安派出机构申领《上海市外来人员暂住证》(以下简称暂住证),符合下列发证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发给暂住证: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在本市有合法的居住场所;有正当的务工、经商理由。暂住登记的有效期为3个月,暂住证的有效期为2年。

  按照上海市最新出台的办法———《关于单位使用外地劳动力审批取消后若干管理问题的通知》,现在用人单位只要像招用本地工一样到职介所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就可以了。在办理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用人单位还要按照《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外来人员缴纳综合保险费。这样,外来流动人员在上海就业就有了法律保护。

  外来劳力在上海就业后,应当向用人单位索要《用工登记手册》,并妥善保管。该《用工登记手册》上应有记载外来从业人员在沪就业的情况和综合保险费的缴纳情况。(严峻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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