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争专区全国创争在行动地方创争活动创争活动在基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研究与探索农民工亲稳舆论职工福利创新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 > 知识型职工 > 法律法规 > 文章内容
吉林长春市关于原《技术等级证书》审核和换证的通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8-02 (阅读次数:

  为了杜绝假、伪《技术等级证书》,保障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规范性和权威性,维护证书持有者的正当权益,促进技能人才区域间的交流,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安排部署,从2005年6月起开展原技术等级证书的证书复核和换发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1999年12月31日前由原长春市劳动局颁发的《技术等级证书》,均需到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复核,并换发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2006年1月1日起,原《技术等级证书》废止,将不再作为求职、就业的有效凭证。

  二、原《技术等级证书》持有者,须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原《技术等级证书》及1.5寸红色背景近照4张到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登记审核。对于登记审核合格人员,重新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登记表》,参加本职业(工种)的专业理论知识考试,作为复核后的理论知识考核成绩。对于重新复核合格人员,由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颁发本职业(工种)、本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资格证书》。

  三、证书复核的费用按吉省价收字[2001]24号文件规定标准收取。具体标准:初级工(五级)30元、中级工(四级)40元、高级工(三级)50元、技师(二级)60元、高级技师(一级)70元。

  复核集中办理时间:2005年6月20日—8月31日

  复核报名地点: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西康路42号,桂林路恒客隆超市西侧)

  咨询电话:5679932、5679927、5679929


上一篇:广东省关于公布珠海市2005年度再就业培训定点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珠劳社[2005]135号   下一篇:辽宁省关于印发《2005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技术规程》的通知辽技鉴[2005]33号
[收藏] [推荐] [评论(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重庆市关于开展《重庆市职业教(06-30)
·吉林长春市关于原《技术等级证(08-02)
·关于对北京市职业技能鉴定考评(06-13)
·陕西宝鸡市工业交通办公室关于(08-19)
·广东省关于公布珠海市2005年度(07-28)
·湖北《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08-05)
·新疆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08-12)
·内蒙古《关于举办全区职业技能(08-05)
·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开展职业(08-05)
·陕西关于召开全省计算机信息高(08-19)
·新疆:关于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有(05-31)
·吉林省2004--2006年培训考评3(06-13)
相关文章
·陕西关于召开全省计算机信息高(08-19)
·陕西宝鸡市工业交通办公室关于(08-19)
·新疆关于开展单项职业能力考核(08-12)
·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开展职业(08-05)
·内蒙古《关于举办全区职业技能(08-05)
·湖北《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职业(08-05)
·辽宁省关于印发《2005年省直机(08-05)
·吉林长春市关于原《技术等级证(08-02)
·广东省关于公布珠海市2005年度(07-28)
·江苏省关于公布首批省直属企业(07-25)
·吉林省关于增加一次营养师职业(07-21)
·北京市《关于组织全市残联系统(07-20)
相关推荐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亲稳舆论 |国家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