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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司法厅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公告
来源:国家司法考试司 作者:指导小组 发布时间:2007-06-04 (阅读次数:

  依据2007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告(第67号),现就广西组织实施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

1.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具有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

(5)品行良好。

依据《司法部关于确定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的意见》(司发电[2007]第38号),自2007年5月起至2011年12月31日,广西所辖县和江洲区、港口区、防城区、凭祥市、右江区、金城江区、宜州市,报名的学历条件可以放宽为高等院校法律专业专科毕业。

前述高等院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前述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法律专业范围包括:法律、法学、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劳动改造学、商法、刑事司法、律师、监所管理、民商法、司法助理、法律文秘、司法警务、法律事务、书记官、刑事执行、民事执行、行政执行、刑事侦查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安全防范技术、司法信息技术、司法信息安全、海关国际法律条约与公约、检察事务、经济法律事务、监狱管理、劳教管理、罪犯心理测量与矫正技术、司法会计、涉毒人员矫治等专业。

持港澳台地区或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其学历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后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的;

(4)依照《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八条规定,被处以2年内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期限未满的;或被处以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

3.已经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A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及已经取得B类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但尚未取得高等院校本科以上毕业学历的人员,不得再次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

(二)报名方式、时间与地点

1、报名方式

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广西采用网上预报名和现场确认的方式进行。

2、报名时间

广西网上预报名时间为2007年6月5日至20日。报名人员必须在上述期间内登录司法部网站(网址:http://www.legalinfo.gov.cn )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时间为2007年7月1日至20日。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报名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定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并向社会公布,报名人员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查询确认具体的现场确认时间。

3.、报名地点

广西国家司法考试报名现场确认地点设在各地级市司法局。报名人员须在预约的时间,由本人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报名点进行确认。

在户籍所在地以外工作、学习的人员,可在工作、学习地报名。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法律专业专科毕业学历人员,在非放宽地区或其他放宽地区报名、考试的,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应当在户籍所在地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各地级市司法行政机关确定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地点后,在规定的期限前向社会公布。

(三)报名材料

报名人员到报名点进行确认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表。为方便报名,提高效率,报名人员现场确认时应当提交含有本人信息(按照填表说明和要求真实、准确填写)的报名表一份,在报名时提交审验。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3、本人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持港澳台地区和国外高等院校学历的人员报名时,须同时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学位认证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4.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的报名人员,须提交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报名表中所填写的户籍代码应与户籍地一致。

5、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诚信承诺书(由报名点提供,报名人员签字)一份。

6. 报名人员报名时,每人应当按自治区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交纳报名费。 报名人员交纳报名费后,因报名人员原因致使报名无效的,报名费不再退还。

7、本人通信地址。报名人员在报名时应将本人通讯地址准确地填写在报名点提供的信封上,以便邮寄成绩通知单。如因本人填写错误,导致邮寄无法送达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负。

各报名点对报名人员提交的材料,经审验真实、齐全(照片由报名点在现场确认时摄取),符合报名条件的,由报名点司法行政机关现场打印并发给报名人员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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