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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城镇退役士兵创业税收免征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11-15 (阅读次数:

  近日,南京市民政局转发了《江苏省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同时记者也了解到,本次优惠政策的适用人群被明确限定为2003年冬季以后退出现役的转业士官、城镇复员士官和退伍义务兵。

  在接受继续教育方面,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可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退役证、身份证、立功证书、荣誉证书等有关证件,经区 县 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确认后,通过南京市民政局优抚处开具的证明,可按规定增加投档分数。城镇退役士兵为自谋职业个人所付的培训费用,也将由市、区(县)两级财政给予一定的补助。

  本次通知中还规定,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农副业生产,符合免税条件的,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还可享受到税收免征的优惠。同时,南京市行政区域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果在本通知实施后的3年内将户口迁入南京,凭原领取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户口簿、退役证、身份证等证件,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换发《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继续享受相关的优惠政策。(作者:陈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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