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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下岗人员失地农民可接受免费创业培训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11-14 (阅读次数:

    14日从省劳动保障厅获悉,目前山东省已开始部署实施“创业培训工程”,在2005—2008年,培养6万名自主创业的“小老板”。

    据了解,“创业培训工程”向山东省社会上所有有“创业愿望”的人员开放。具备资质条件的社会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凡是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开展免费创业培训的,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对其培训合格率、培训后再就业等情况进行审核后,分别从再就业资金、失地农民就业专项基金中给予补贴。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每人最多不超过1500元,每人只能享受一次,且不得与其他培训补贴重复享受。社会其他人员参加的创业培训,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培训结束后,创业培训学员可享6项优惠政策。这6项优惠政策包括:

    享受免费的就业服务。各级公共职介机构免费为其办理招工登记手续,免费代其招用职工、代存档案、代交养老保险等。各级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和技工学校对创业学员所需员工的技能培训要给予优惠。

    创业培训学员创业成功后,每创造1个就业岗位,并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经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核准,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每个岗位补贴标准500元。

    创业培训学员创办的各类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招用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按招用人数和合同期限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最长不超过3年。

    创业培训学员创办社区服务实体,吸纳安置“4050”困难就业群体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享受免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优惠政策。

    创办的服务型企业和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记者 杨飞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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