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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市下岗失业人员创业培训及财政补贴管理试行办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7-06 (阅读次数: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推进我市创业培训工作及财政补贴审核管理作出如下具体规定:

  一、创业培训的目标和任务

  依据国家劳动保障部和国际劳工局联合推行的“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模式组织教学,指导学员编制创业计划,帮助学员解决创业过程中遇到的项目、场地、资金、登记等方面实际困难。通过对有志创业下岗失业人员进行创办企业基本条件的训练,使之坚定创业信念,掌握创办小企业所必备的知识,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增强法制观念和质量意识,提升创业能力和经营的素质,实现以创业促进再就业的目标。

  二、创业培训机构资格的申请和确认

  (一)申请创业培训的机构除应具备武财社[2003]616号文件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SYB”资格的教师不少于2人;

  2、教学场地不少于200平方米,并具有必备的教学设备和仪器;

  3、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等;

  (二)凡具备法定资质的培训机构,可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承办创业培训的书面申请,并提供《培训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相关资格证明。

  (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机构进行准入条件审核,经审核合格者可承担创业培训任务。对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创业培训申请财政补贴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

  (四)未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培训机构承办对下岗失业人员免费创业培训,不享受财政补贴。

  三、创业培训的对象

  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1、持有湖北省《再就业优惠证》或武汉市《失业人员证》(以后改为《就业证》中注明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下同)且未享受过免费再就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2、未经过免费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

  2002年9月30日以后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已实现自主创业(含已领取工商执照的个体经营户)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符合免费创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可根据自己的创业愿望及专业技术的相关证明自主选择培训机构参加创业培训。

  四、创业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一)、“SYB”创业培训班采取模块式培训方式进行。各培训机构应根据国家劳动保障部与国际劳工局联合开发的“SYB”培训教材的教学大纲及模块要求,编制培训实施计划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各培训机构可结合行业优势或专业特色开办相关专业创业培训班。

  (二)、属于开展“SYB”培训班形式组织教学的,一般每班控制在25—35人之间。

  (三)、创业培训一般为2—3个月(课堂教学总时数为120学时),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基础知识和方法学习阶段,第二阶段开业指导、专家咨询、项目确定,第三阶段为后续扶持阶段,可视学员实际需要而定。

  (四)、学员在规定的课堂学习时间完成后,培训班应及时组织学员编写创业计划书,并将其创业计划书的编制作为学员结业考试的内容之一,合格者颁发创业培训结业证书。此证书作为学员优先申请小额贷款的依据之一。

  五、创业培训补贴的标准和申请审核程序及市区负担比例

  (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每年初制订全市免费创业培训计划,市、区两级具备资质的定点培训机构在下达的培训计划内组织实施,对未经批准的超计划创业培训,财政不予补贴。

  (二)补贴条件:下岗失业人员经培训合格后领取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缴纳税费的凭证、社会保险缴费凭单。对创业培训结业后六个月内创业成功率达60%以上的按培训合格的实际人数进行补贴;未达到60%的,按实际创业成功的人数进行补贴。

  (三)补贴标准:我市七个中心城区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人均800元标准补贴(具体条件见后文“申请审核程序”)。远城区按不低于500元补贴标准,由各区自行确定。

  (四)市级培训机构财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

  1、经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确认符合资质条件的培训机构申请组织创业培训活动,持《开班报告》、培训专业及教学计划、《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报名、结业)登记表》原件(由学员本人填写,下同)、《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人员证》原件及复印件,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2、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培训机构持经过审核的《开班批文》复印件、《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报名、结业)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原件退回,复印件市财政备份);

  3、创业培训机构的学员培训结业后,培训机构持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开班批文》、创业计划书、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人员证》复印件、学员《结业证书》复印件,填写《武汉市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报表、结业)登记表》原件及软盘,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4、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后,培训机构持《开班批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或《失业人员证》复印件、学员《结业证书》复印件、《武汉市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报名、结业)登记表》原件及软盘,报市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五)区级培训机构财政补贴申请审核程序,比照上述第四条规定,首先由培训机构申请,经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将资金审批拨付后,将《武汉市培训机构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并附《培训机构创业培训(报名、结业)登记表》复印件及软盘报市财政部门备案,作为市财政对区拨付市级负担资金的依据之一。

  (六)创业培训补贴经费市、区负担比例按武财社[2003]616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从2005年元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武 汉 市 财 政 局
二00五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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