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焕:要还权于村更要还权于民 |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2-0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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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除了“还权于村”,厘清村委会的权利清单,还有更为根本的事是要厘清村民的“权利清单”。 江苏省太仓市率全国之先,于2008年11月开始了“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课题研究和实践探索。目前,该探索已进入政府进一步“放手还权”核心区。 历史上的中央、省、县三级管理机构如今变成了中央、省、市、县、乡、村六级管理机构,中间级层大量增加,不仅使行政成本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大为降低,而且增加了民众负担,抑制了民间的自由生长空间。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的自治组织,但在实际生活中,城市居民委员会大多数成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农村居民委员会则不论在选举还是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都会受到“上级”乡镇机构的深度影响。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各种检查、评比、考核,应接不暇,哪个“婆婆”都得罪不起。在很多时候,这个过程还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向下转移或推卸,原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在农村基层很多实际上都是由村委会和村民自行承担了。比如水力、电力、道路交通、垃圾和污水处理乃至学校等公共服务,在城市基本上都是政府的责任,而到了农村却必须由村民们亲力亲为。 今年5月12日,太仓市出台《关于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互动衔接机制的意见》提出,“凡属村(居)自治性的管理工作,放手村(居)委会自主管理”、“政府部门行政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不得随意下达到村(居)委会”。这是村委会权利的回归,也是政府公共职责的回归。 这种村组织权利和政府责任的双重回归源头上有法可依,除了《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该《决定》明确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这样一种“双回归”,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确认,才能避免“人亡政息”的命运,其中最关键的,与其说是村委会的“权利清单”和上级政府机构的“权力清单”,不如说是村一级的权利清单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责任清单”。理清了这两个清单,政府应该承担哪些公共职责就一目了然,它的权力之手不该伸到哪些领域也一目了然。对于“权利清单”,更多的需要法律层面的保障;对于政府的“责任清单”,则可以根据各地的发展状况因地制宜。 除了“还权于村”,厘清村委会的权利清单,还有更为根本的事是要厘清村民的“权利清单”。当下农村的土地、宅基地和农村居民房屋的集体所有形式,事实上是村一级组织的权力向下无限延伸,随时可以在村民的私人财产里搅一搅,这就使村集体权力有着巨大的“含金量”,从而使一些村干部的选举争得刀光剑影。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因此导致的权力剧烈争夺下,上级权力对村一级权力的深度介入不仅具有利益取向上的合理性,而且某种程度上甚至还有权力取向上的“必要性”与合法性,这就使村级“权利清单”和上级行政组织的“权力清单”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模糊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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