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争专区全国创争在行动地方创争活动创争活动在基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研究与探索农民工亲稳舆论职工福利创新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研究与探索>文章内容
童大焕:要还权于村更要还权于民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12-09 (阅读次数:
  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除了“还权于村”,厘清村委会的权利清单,还有更为根本的事是要厘清村民的“权利清单”。
  江苏省太仓市率全国之先,于2008年11月开始了“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课题研究和实践探索。目前,该探索已进入政府进一步“放手还权”核心区。
  历史上的中央、省、县三级管理机构如今变成了中央、省、市、县、乡、村六级管理机构,中间级层大量增加,不仅使行政成本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大为降低,而且增加了民众负担,抑制了民间的自由生长空间。
  虽然法律明确规定村(居)民委员会是村(居)民的自治组织,但在实际生活中,城市居民委员会大多数成为乡镇街道办事处的派出机构,农村居民委员会则不论在选举还是在日常工作中,常常都会受到“上级”乡镇机构的深度影响。上面千条线,基层一根针,各种检查、评比、考核,应接不暇,哪个“婆婆”都得罪不起。在很多时候,这个过程还意味着政府责任的向下转移或推卸,原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在农村基层很多实际上都是由村委会和村民自行承担了。比如水力、电力、道路交通、垃圾和污水处理乃至学校等公共服务,在城市基本上都是政府的责任,而到了农村却必须由村民们亲力亲为。
  今年5月12日,太仓市出台《关于建立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互动衔接机制的意见》提出,“凡属村(居)自治性的管理工作,放手村(居)委会自主管理”、“政府部门行政职责范围的工作任务,不得随意下达到村(居)委会”。这是村委会权利的回归,也是政府公共职责的回归。
  这种村组织权利和政府责任的双重回归源头上有法可依,除了《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有《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等,该《决定》明确要求市县政府及其部门要充分保障基层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各项权利。严禁干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不得要求群众自治组织承担依法应当由政府及其部门履行的职责。
  这样一种“双回归”,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确认,才能避免“人亡政息”的命运,其中最关键的,与其说是村委会的“权利清单”和上级政府机构的“权力清单”,不如说是村一级的权利清单和各级政府及部门的“责任清单”。理清了这两个清单,政府应该承担哪些公共职责就一目了然,它的权力之手不该伸到哪些领域也一目了然。对于“权利清单”,更多的需要法律层面的保障;对于政府的“责任清单”,则可以根据各地的发展状况因地制宜。
  除了“还权于村”,厘清村委会的权利清单,还有更为根本的事是要厘清村民的“权利清单”。当下农村的土地、宅基地和农村居民房屋的集体所有形式,事实上是村一级组织的权力向下无限延伸,随时可以在村民的私人财产里搅一搅,这就使村集体权力有着巨大的“含金量”,从而使一些村干部的选举争得刀光剑影。而在巨大的利益诱惑和因此导致的权力剧烈争夺下,上级权力对村一级权力的深度介入不仅具有利益取向上的合理性,而且某种程度上甚至还有权力取向上的“必要性”与合法性,这就使村级“权利清单”和上级行政组织的“权力清单”处于剪不断、理还乱的模糊状态。
上一篇:郭庚茂:群策群力破瓶颈解难题促进中原崛起   下一篇:民族复兴的大理论思维与原创性探索
[收藏] [推荐] [评论(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亲稳舆论 |国家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