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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学习型社会须从三个方面下功夫
来源:指导小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7-12 (阅读次数:
党的十六大提出 “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并把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这一决策非常英明、正确。学习是提高个人素质的必要手段,是社会进步的动因。只有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才能真正带来社会的全面进步,才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党的最高决策做出后,全国上下都在积极贯彻落实。比如各地都在开展创建学习型政府、学习型机关、学习型系统、学习型企业、学习型社区、学习型村镇,甚至学习型家庭活动,有的地方还提出构建学习型城市。但笔者以为,这种种活动太过流于表面,充其量只是创造了一个大的氛围。真正要形成学习型社会,尤其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国家必须从以下三个方面下功夫:
       第一,使全体国民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学习是多方面的,呀呀学语是学习,农村基本劳动技能的学习也是学习,人的一生本来就是在学习中长大的。但党的十六大提出 “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学习,决不是限于传统的自然状态的学习,是与时俱进,适应现代科学发展的学习,首先就必须让全体国民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这是形成学习型社会的先决条件。只有具备了基本的学习能力,全体国民才有进一步学习乃至终身学习的可能。
       如何使全体国民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就是全面普及义务教育。通过全面普及义务教育让全体国民掌握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使他们能够进一步学习乃至终身学习,这也是现代政府的基本义务。
      现代政府如何全面履行义务教育的基本义务?应该有五:(1)政府要让所有的、每一个的未成年国民参加义务教育,甚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强迫社会各界配合。(2)政府应免除义务教育的全部费用,而不是单单免除学费,对一些偏远地区还应该设法“送学上门”。在现代文明社会,义务教育决不应该成为家庭的负担。(3)义务教育作为政府的应尽义务要以节约为原则,能节省的尽量节省,比如,免费提供课本,同时能回收利用的课本应尽量回收利用,减少教育支出。(4)义务教育的年限应以民法上的成年为界限,这样才能于法于理都有据。目前应先定在六到十六周岁,即把九年制改为十年制。国家财力更好后再延长到十八周岁。(5)义务教育的内容应以传授符合人的成长和适应未来走上社会需要的基础知识和技能。教育应着眼长远,学习是人的终身之需,不应急于未成年时。
      在全面履行对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的基本义务同时,政府还应该尽快对成年文盲进行补课,这同样也是履行义务。
      第二,向全体国民提供恒久的学习动力。学习是辛苦的,而人往往又是功利的。没有人愿意做无谓的、劳而无功的努力。要形成学习型社会,必须向全体国民提供一种恒久的动力,促使全体国民不断学习、终身学习。为什么中国几乎所有的未成年人自觉或不自觉(如父母压力下)地夜以继日地啃着书本“努力学习”?因为有“高考”这一强大动力在强力推动,而“高考”背后的更大动力是就业。为什么中国许许多多的成年人对学习缺乏兴趣,把宝贵的时光消磨在舞厅或麻将桌上?因为学习不能带给他们太多的东西。
       学习的恒久动力在哪里?在于通过学习能够使人改善生存状况,至少保持现有或者获取更好的生活条件,从而使学习真正成为人的真实必需。具体而言,就是运用科学、公平、公正的劳动就业机制推动全民学习,终身学习。为此,建议改革现行的劳动就业制度,特别是打破劳动就业上的学历限制,真正赋予全体国民宪法规定的劳动就业平等权。同时,全方位建立严格的,可以测定人的真实的足以适应岗位需要的知识水平与能力的就业资格确认与储备制度。通过科学的就业资格确认与储备制度形成只要努力学习,就会大有作为的学习型社会,全方位地造就人才,选拔人才,储备人才和使用人才。
       必须指出的是,是否拥有某种职业就业资格的依据是是否真实地具备从事该项职业的知识与技能,而不是持有某种学历。要想真正形成学习型社会,就必须彻底消除学历崇拜和由此带来的就业歧视,去除学习型社会形成的最大绊脚石。
       第三,为全体国民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每个人都有他的天赋,学习的目的就是挖掘并发挥每个人的天赋为国家所用,为社会所用,为创造美好的生活所用。每个人的天赋并不必然都能得到发挥。通过形成学习型社会以发挥每个人的天赋,除了使全体国民具备基本的学习能力和提供恒久的学习动力外,还必须为全体国民创造良好的学习条件以消除社会环境特别是家庭条件对学习的制约,否则,人们学习激情就会因条件不良而消退,终身学习也就难成现实。
       国家应该为全体国民创造哪些学习条件?最起码要做好两个方面:一是尽可能无偿地、便捷地为国民提供学习材料的来源。比如,在各地建立公共图书馆、资料室以及服务网站等等。二是尽可能广泛地、为国民提供获得学习指导的低廉的途径。从法律意义上讲,成年公民的学习不同于义务教育,属于主动的学习而非被动的受教育,也就是说公民义务教育后的教育比如大学教育属于公民自主的继续学习。成年公民有权选择学习方式(或自学,或通过学校培训,或其他途径获取知识技能);有权现在或今后某一时间到学校学习;有权选择任何一所学校获得学习帮助;有权选择学习自己喜欢的任何一个专业;有权选择修完全部内容并取得毕业(或结业)证明或中途辍学,国家和政府的责任是尽可能地提供服务,而不应该直接或间接地加以限制。
      也必须指出的是,高等教育在形成学习型社会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国家必须充分加以发挥。要象改革国有经济体制那样全面改革高等教育体制。最关键的是打破国家对高等教育的垄断和打破办学不能营利的陈腐观念,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充分发动各方力量投资办学,以利益促发展,以竞争促质量,尽快地取得教育事业的全面繁荣,最大程度地满足全民学习、终身学习对从高等教育中获得学习帮助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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