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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校园,全员参与的系统工程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罗娟辑 发布时间:2007-08-28 (阅读次数:

 

    2007年5月,北京林业大学接受全总的表彰。

    要把和谐校园的建设工作提上党委工作的议事日程,坚持党委的统一领导,学校行政主体到位,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工会主动配合,广大教职工积极、广泛参加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深刻阐述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和基本要求,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了全面部署。学校是引领社会发展与文明的机构,是社会创造力的重要源泉,是发展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学生涉及千家万户,家长时刻牵挂,社会普遍关切,对社会和谐稳定有着重要影响。可以说,和谐校园的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起着引领和示范作用,没有校园这个社会细胞的和谐也就没有社会整体的和谐,推进和谐校园建设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有着重要的意义。
    和谐校园建设作为一项系统长期工程,应该致力于建设民主、法治、公平、有序的校园;文明、向上、创造、竞争的校园;宽松、协调、体恤、包容的校园。因此,在构建和谐校园建设中,要找准关键点,突破困难点,选好解决点,才能充分地发挥工会在和谐校园建设中的作用,积极地推动工会参与和谐校园建设的主动性和能动性,实现共建和谐校园和学校的协调发展。劳动关系和谐建设
    当前,随着各个学校追求最大发展的步伐加快,学校劳动关系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劳动关系问题成了当前教育系统的关键问题,劳动关系和谐也成为和谐校园建设的关键点。
    目前,我国学校发展正处于竞争最为激烈的机遇期、关键期,学校要快速协调发展,就必须有一个和谐的校园环境和氛围。和谐校园作为一种和衷共济,协调发展的教育模式,应该是以校园为纽带,多种教育要素全面、整体优化的育人氛围;是学校各个系统各个机构的协调运转;是以学校发展、教师发展、学生发展为宗旨的整体效应。当前,最关键的还是劳动关系的和谐。
    劳动关系是工业化时代一种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是其他社会关系的基础。劳动关系理应成为学校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随着教师聘任制的实行,各个学校都在追求教师资源的最佳组合,以求得学校的最大发展。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主席王晓龙认为,目前我国学校的劳动关系已经处于从行政化劳动关系向市场化劳动关系过渡的阶段,除了部分民办学校之外,公办学校的劳动关系虽然不是资本与劳动力结合的产物,但是经济利益仍然是建立学校劳动关系的基本动因和基本内容。所谓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是指在妥善协调学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管理方与普通教职工之间形成的团结有序,和谐稳定的合作关系。
    推动构建和谐校园,就要围绕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和调处等环节,积极促进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各方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相处、共谋发展。教育系统改革的深化时期
    当前,教育系统正处于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学校的人事制度和分配制度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逐步实现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关系也将由行政管理为手段的利益一体化劳动关系,转变为以经济利益为基础、市场调节为手段的利益协调劳动关系;高校内部成员的身份关系同样也在发生变化,由过去单一的全民所有制的事业编制分化为包括事业编制、企业编制、合同编制、临时用工编制等不同身份编制;分配关系由过去单一的工资类型演变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助等多种不同工资类型,劳动报酬随着岗位的变化而变化。
    新的劳动人事制度使得人人都有待岗、下岗、甚至失业的可能,引发了一些聘用、调动、分配工作,以及违背劳动合同等方面的劳动争议。另外,由于各类职工管理模式、岗位类别、编制身份不同,个人的工作条件、工资标准、福利待遇也出现了较大差别,引发了教职工对工资待遇、劳保福利不满而引起劳动纠纷等等。
    另外,在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大背景下,一些学校没有遵循办学规律,办学思想发生了偏差,盲目追求规模和速度,出现办学质量下降,乱收费等问题,引起了人民群众的不满。而作为推进和谐校园建设的重要途径的教代会制度,至今还在沿用1985年版的《高校教代会暂行条例》,其中的很多内容已经过时,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其民主管理作用的发挥。
    因此,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解决劳动争议,把矛盾解决于萌芽状态,及时制止和纠正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成为当前和谐校园建设中亟须解决的问题。党政工共同成为建设的推动力
    和谐校园是全员建设、全员享有的校园,在和谐校园的建设中,特别是在学校深化改革、跨越式发展中,协调利益、化解矛盾、理顺情绪、文化育人、思想发动、民众参与、激励鞭策、扶贫救困和联络感情等都是工会工作的优势,又是和谐校园的支撑。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工会要以协调各群体利益、解决利益矛盾为着眼点,努力推动形成党委统一领导、行政负责、工会配合、各方面和广大教职工广泛参与的共建共享工作格局。使得学校上下及各个方面共同成为和谐校园建设的推动力。
    近年来,各地从实际出发,提出了党政工共建职工之家,共同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的具体意见和措施。比如,辽宁省教育工会在认真总结基层单位开展建设“主人之家、发展之家、知心之家、爱心之家、健康之家”活动经验的基础上,会同省教育厅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深入开展党政工共建职工之家活动的意见》,开展全系统共建教工之家竞赛,召开经验交流会,初步形成了党政工共同推动和谐校园建设的新格局。山东省教育工会、济南市教育工会也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意见,积极推动党政工共建的良好局面的形成。他们的做法有很大的借鉴意义,并给我们诸多的启发。
    作为学校的领导核心,党委自然也领导工会工作。党委要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贯彻落实。因此,党委最重要的职责在于决策学校的重大事情,其根本愿望和广大教职工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但是不可否认,在实际政策、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中,也可能会出现一些会使教职工合法权益受到影响的情况,这就对党委的决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保证学校的决策正确,除了要充分发挥党委常委集体决策制度和校长办公会制度的作用之外,就需要学校党委和校长支持和保证工会、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之内行使职权;校长和行政部门要定期向教代会、职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落实教代会、职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决议和通过的事项,自觉接受教代会、职代会的监督。北京林业大学做法值得借鉴。该校每年定期召开“双代会”,每年确定一个主题,双代会听取校长报告、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审议通过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如2003年该校双代会讨论学校定位和学校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规划等。从2001年至今,双代会每年都要对学校《教育事业费的预算方案和决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议,使学校的财务预算更加民主透明。
    工会作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担负着组织全体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的重任。在新的形势下,工会工作要有新的拓展和探索,要体现出极强的创新性。2005年3月以来,中国政法大学在校长徐显明的提议下创造性地实施了教代会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议制度、定期校情咨询制度等,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因此,工会应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做好党政的得力助手。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做好党政的得力助手两者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工会实现维护职能从根本上说是维护学校各项决策、政策的权威性、严肃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工会作为党政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加强自身建设,努力创建学习型工会,提高自身能力,同时要加强教代会建设,畅通民主渠道,完善维权机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突出工会特色,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教育引导教工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学校的改革与发展,努力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为学校工作献计献策,共同为构建和谐校园作出自己的贡献。
   
■链接
   
    和谐校园建设相关政策法规
   
    1985年1月:教育部和全国教育工会联合颁发了《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明确了教代会的性质、地位、作用和职权。
    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出台,明确指出:“要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并且要求,“必须紧紧地依靠教师,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有关学校自身的重大改革都必须经过教师们充分讨论。”
    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教师法》,第二章第七条第五款明确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要求:“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2001年10月27日:根据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修正的《工会法》强调:“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2002年:教育部和全总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并联合开展了校务公开工作分片督导检查,召开全国校务公开工作经验交流会。
    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也从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依法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民办学校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罗娟辑)
   
 
(H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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