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争专区全国创争在行动地方创争活动创争活动在基层学习型组织知识型职工研究与探索农民工亲稳舆论职工福利创新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全国创争在行动>信息与动态>文章内容
全总出台《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9-05-14 (阅读次数:

就《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条款加以细化和规范

    一些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直接影响了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今后,这一困扰将不复存在。记者获悉,中华全国总工会日前出台的《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不仅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而且规定“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由此使各级工会在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时更加有章可循。

    将劳务派遣工吸收到工会组织中来,是维护他们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尽管《劳动合同法》明确“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在操作层面缺乏细化和规范,这一规定很难落到实处。

    针对这一实际,《规定》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都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吸收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劳务派遣工应首先选择参加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劳务派遣单位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劳务派遣工直接参加用工单位工会”,从而明确了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职责。

    由于劳务派遣工用工关系和劳动关系分离的特点,使得劳务派遣工会员往往存在难以参加派遣单位的工会活动、而派遣单位工会也难以对劳务派遣工会员实施管理的尴尬。为此,《规定》对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的关系作了明确,即在劳务派遣工会员接受派遣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可以委托用工单位工会代管。劳务派遣单位工会与用工单位工会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对会员组织活动、权益维护等的责任与义务。

   明确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来源,是《规定》的又一亮点。根据《规定》,“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用工单位工会接受委托管理劳务派遣工会员的,工会经费留用部分由用工单位工会使用或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和用工单位工会协商确定”。

    此外,《规定》还就劳务派遣工会员人数统计、上级工会加强督促检查等作出规定,并特别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工会牵头、由使用其劳务派遣工的跨区域的用工单位工会建立的基层工会联合会,不符合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的规定,应予纠正。”

(责任编辑:创争网 关颖)


上一篇:领导干部要爱读书读好书善读书 推动学习型政党学习型社会建设   下一篇:首批全国工会农民工技能培训示范基地确定
[收藏] [推荐] [评论(条)] [返回顶部]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用户名: 新注册) 密码: 匿名评论
评论内容:(不能超过250字,需审核后才会公布,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
§最新评论
热点文章
·关于举办“中国职工学习论坛”(07-07)
·《中国职工学习论坛》的预备通(05-26)
·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04-24)
·首届中国青少年创意大赛启动(03-30)
·中国职工创新学习宣言(07-17)
·学习,在创新中飞扬激情(07-17)
·专家型工人的一面旗帜(07-24)
·中华全国总工会召开电视电话会(09-07)
·关于举办“中国职工学习论坛”(07-06)
·孙春兰在重庆调研(04-17)
·学习标兵 星光闪烁(07-17)
·全国创争活动知识竞赛试题参考(04-26)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中央宣传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中国年鉴 |中国国情 |亲稳舆论 |国家礼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