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企业创建有了“国标” |
来源:工人日报版次:一 作者: 发布时间:2006-07-2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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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创建有了全国标准。据今天在京召开的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视频会议透露,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日前下发了《关于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在全国各类企业和工业园区开展创建活动提出了目标任务和明确标准。 根据《通知》要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有10条,主要包括“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企业规章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家工时、休假制度以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没有违法使用童工”,“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保护措施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无重大伤亡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依法建立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开展工作,保证工会依法履行维权的基本职责”,以及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等。 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的创建标准有2条,即“园区内企业全面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创建标准。对不具备单独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条件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加以覆盖”。“园区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和劳动争议调解机制。对园区内企业带有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开展协商,预防和调解劳动纠纷,及时化解矛盾,园区内没有发生重大的群体性、突发性事件”。 《通知》还就创建活动的组织实施提出要求,明确各地要定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评审表彰活动。评审表彰工作一般应按申报、评审、公示、命名、表彰、公布6个阶段进行,由企业和工业园区按规定向负责评审的县级以上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办公室自荐申报,经评审合格并公示后未发现问题的再向社会公布。 (Y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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