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就业促进法草案26日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内容涉及促进就业的原则、方针和工作机制,建立政策支持体系,规范市场秩序,职业教育和培训以及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等方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田成平当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上作草案说明时指出:“有必要尽快制定就业促进法,建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草案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产业政策、经贸政策、投资政策、财政和税收政策、信贷政策等。具体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等;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劳动者就业渠道等。 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就业与再就业援助制度,将就业援助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的生产生活结合起来,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草案同时提出,我国逐步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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