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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的意见
来源:指导小组 作者: 发布时间:2005-03-07 (阅读次数:
总工发[2004]33号

(2005年3月2日)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会工作的需要,切实加强乡镇(街道)工会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中华全国总工会决定开展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乡镇(街道)管辖的地域范围不断扩大,其所属职工大量增加。乡镇(街道)工会组织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突出,在一些地方已经成为工会组织领导体制中承上启下的重要环节。在条件成熟的乡镇(街道)建立总工会,是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创新和完善工会组织领导体制的客观需要,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要求。
  二、开展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中国工会十四大提出的目标任务和“组织起来、切实维权”的重点工作,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勇于实践、稳步推进,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工会组织的作用,团结广大职工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做出贡献。
    三、开展建立乡镇(街道)总工会试点工作,主要在经济发达、企业比较集中、职工人数较多的乡镇(街道)进行。省(区、市)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试点的范围和数量,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暂不进行试点工作。
    四、乡镇(街道)总工会是在同级党委和上级地方工会领导下,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履行地方工会领导职责,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一级地方工会组织,是当地地方工会组织和产业工会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其主要职责是,团结和动员职工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负责工会组建、发展会员和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推动建立与政府联席(联系)会议制度和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参与协调解决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问题;开展区域性、行业性协商谈判和签订集体合同工作,推进企业建立职工民主管理制度;参与协调处理劳动争议;代行基层工会难以履行的工作职责,维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实施送温暖工程,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好事;指导基层工会开展建设职工之家活动,增强基层工会活力。
  五、乡镇(街道)总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民主选举工会主席一人、副主席及委员若干人,组成工会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经费审查委员会和女职工委员会。工会委员会和主席、副主席以及经费审查委员会的选举结果,报上一级总工会批准。
  六、乡镇(街道)总工会的干部配备与待遇,参照中共中央[1989]12号文件精神进行落实,工会主席应按同级党政干部副职的条件配备。上级地方工会要积极争取乡镇(街道)党委为工会配备必要数量的专职干部,也可以通过一定程序从社会上招聘适当数量的工会工作者。
  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级地方工会可从实际出发,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乡镇(街道)总工会的经费需求,保证其正常活动的开展。   
  八、各级地方工会要主动取得党委对试点工作的领导,及时汇报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在党委领导下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特别是要配齐配强乡镇(街道)工会领导班子和工会干部。要加强具体指导,制定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问题,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地方工会要注意总结试点经验,试点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全总基层组织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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