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工人学习钻研技术的积极性,建立优秀技术工人脱颖而出的机制,提高工人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实现宁波现代化建设新跨越作出新贡献。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首席工人”是指在企事业单位主要专业技术工种(岗位)上职业技能处于行业领先水平的职工。 第三条 “首席工人”制度首先在工矿企业中开展,逐步扩大到卫生、文化、教育、新闻、金融、商业和通讯等其他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条 件 第四条 “首席工人”必须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热爱本职工作,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具有扎实的职业技能理论知识和较高的实际操作技能,具备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和高中以上学历,从事生产技术和科研等第一线的,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获省及以上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前三名者; 2、获市级职工职业技术比武第一名,或曾两次获市级职工职业技术比武前三名; 3、在市重点工程立功竞赛活动中被评为建设功臣者; 4、在解决重大生产技术难题或重大引进项目和设备中解决关键技术难题的; 5、在解决处理重大安全隐患、减少事故损失中作出较大贡献的; 6、积极参加合理化建议、“双增双节”、小改小革等活动,多项成果获奖,经济效益显著; 7、在传授技艺、推广先进操作法、培养青年技术工人等方面成绩显著,为提高职工职业技能作出较大贡献; 8、在推广应用和发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五条 对个别学历、资历等方面虽不符合上述要求,但在实际生产工作中确实成绩显著者,也可列入范围。 第三章 评 选 第六条 全市每年评选一批宁波市“首席工人”。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每年也要评选一批“首席工人”。 第七条 市总工会会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由两部门领导和有关专家组成的“首席工人”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全市“首席工人”的评审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工会也成立相应组织,做好评选工作。 第八条 实行公示制度,市、县(市)区和产业评出的“首席工人”,必须在本企业(单位)公示。 第九条 宁波市“首席工人”由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并正式发文公布,授予宁波市“首席工人”荣誉称号,颁发证书,给与一定物质奖励。 第四章 待 遇 第十条 五年内,“首席工人”可享受以下待遇: 1、对已具有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可破格参加相应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对尚未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直接参加相应工种高级技能鉴定; 2、优先获得学习和培训机会; 3、鼓励企业建立“首席工人”岗位津贴制度,由本企业(单位)每月发给“首席工人”津贴不少于200元; 4、参加一次由市总工会组织的体检或休养; 5、优先作为宁波市劳动模范的推荐人选。 五年后,“首席工人”的荣誉称号保持不变。 第五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首席工人”职责: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上级有关行业生产技术等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2、解决本专业工种重大技术问题,并参与对有关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和安全环保的重大技改项目提出建设性意见。 3、指导本专业工种的技术革新活动,推动本单位、本行业技术进步。 4、指导本专业工种人员技术培训、传播技艺,提出本专业工种人员年度培训建议方案,必要时能承担单位中级工、高级工培训授课任务,培养年轻的职业技能优秀人才,推动本专业工种人员整体职业技能水平的提高。 5、积极参与省、市、县(市)区、产业(行业)职工职业技能大赛。 6、认真总结本专业工种工作经验,每年撰写职业技能方面总结和论文,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有关专业工种的讲座。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市总工会建立统一的“首席工人”人才库和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促进高级技工人才网络建设。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首席工人”,经核实后,不再享受有关待遇: 1、对因身体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不再从事原专业工种工作的; 2、未履行“首席工人”职责的; 3、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纪律,不能胜任“首席工人”的。 第十四条 企业(单位)人事部门和工会负责“首席工人”的日常管理,建立业务考绩档案,做好他们的继续教育,关心他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为他们举办讲座、推广先进操作法创造条件。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总工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首席工人”的评选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市总经济工作部负责。 第十六条 切实加强领导,制订计划,搞好试点,抓好典型,加强宣传,创造良好氛围,促进“首席工人”制度的全面推开。 第十七条 本试行办法,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宁 波 市 总 工 会 宁波市社会和劳动保障局 200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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