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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策惠及农民工20万
来源:湖州在线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8-02 (阅读次数:
  即便是租赁单位集体宿舍,农民工每半年也可提取一次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同时,低收入的农民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还可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近日,为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在非公企业农民工中的实施范围,帮助更多的在城市务工的农民工,通过住房公积金制度来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总工会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制定下发了《关于农民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农民工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又一次作出了专题部署。
  据介绍,与各类单位建立或形成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人员都要建立公积金制度,用工超过100人以上的,可以分3年按计划实施,用工100人以下的,应当在今年年底前全员建立。
  同时,根据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市公积金中心有针对性地推出了多项优惠政策。在缴存方面实行“低门槛进入”政策,单位和个人每月各缴存66元;在提取方面推出了在工作所在地租赁自住住房(包括单位集体宿舍)每半年提取一次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不再在湖就业的,可以全额提取个人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住房贷款的,每年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还贷;在贷款方面,延长贷款期限至30年,一人缴存公积金可申请贷款10万元,如夫妇双方都缴存公积金的,最高可以贷款20万元,同时,低收入农民工家庭公积金贷款的还可享受贴息优惠政策。
  据了解,我市中心城区非公企业70%的用工人员为农民工,而在县区的非公企业中农民工要占80%。该实施意见推出后,我市将有20多万农民工受益。
(W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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