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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农民依法维权的示范意义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07-05-05 (阅读次数:

浙江省宁波农民依法维权的示范意义


责任编辑:耿洁  ︱ 来源:农民日报 ︱ 发布日期:2006-9-29
  浙江省宁波市陈家村34户村民依法维权提出复议申请,促使国家发改委叫停违规电力工程之举具有十分重要的示范意义,以笔者之见,他们的行动至少给了我们三点启发。
  第一,对破坏我们的生存环境、侵犯我们合法权益的人,不管他是谁,都要依法维权。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快速发展,建设项目越来越多地推进到农村地区,农村环境保护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除了一些企业主昧着良心赚黑钱、地方官员昧着良心要政绩以外,十分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当地民众维权意识不强,不知道拿起法律武器保卫自己的家园。现在,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刚刚开始起步,以后农村居民还将遇到更多类似的问题。对国家建设项目,村民们理应支持,但如果发生破坏和污染环境的问题,村民们一定要像陈家村34户村民那样,积极大胆地依法维权,坚决而不妥协地把破坏和污染农村环境的企业挡在农村之外,不让它们破坏自己的家园。
  第二,对破坏和污染环境的人及其行为进行抗争,一定要依靠并善于运用法律手段。陈家村村民在多次信访无果的情况下,在法律工作者的帮助下找到了浙江省发改委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和《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批程序不合法的问题,抓住了解决问题的关键。从陈家村34户村民依法上告省发改委的案例来看,农民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勇敢坚定,还需要学习法律知识、善于运用法律武器。
  第三,在环境执法问题上,国家应当支持和依靠基层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在这起案例中,农民之所以能够胜诉,是因为他们在国家发改委严格执法的条件下得到了国家法律法规的保护。事实上,这一案例既是农民维权的成功案例,也是农民监督国家机关的典型案例。浙江省发改委的《批复》明显暴露了他们在环境执法方面的问题,如果没有村民们的监督,他们会不会自行解决问题,恐怕回答只能是否定的。以笔者之见,国家有关方面有必要以此案为例,鼓励社会公众依法监督国家机关,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伟大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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